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经济发展、服务缴存职工的作用,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宛政办〔2022〕2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南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部分政策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
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结合借款人及配偶的年龄、工资收入、还款能力、信用状况和购建住房情况等综合因素,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限额管理,单笔贷款金额应从以下五个限额中选取最低值。
(一)根据缴存人数确定贷款限额
单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不得超过60万元;借款人及配偶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贷款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二)根据房屋总价确定贷款限额
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贷款额不得超过网签备案合同房屋总价的70%;购买二手住房的,贷款额不得超过契税完税凭证房产计税价格的7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不得超过支付工程建设费用的增值税发票应税金额的70%;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不得超过一次性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 且不得超过该房屋总价的70%和单笔最高贷款限额。
(三)根据抵押价值确定贷款限额
抵押物为单元商品住房的,贷款额不得高于评估现值的70%;抵押物为自建民房的,贷款额不得高于房地产评估现值(含国有出让土地价值)的50%。
(四)根据还款能力确定贷款限额
在保证借款人家庭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借款人及配偶每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等家庭所有债务(以征信报告显示为准)的能力,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夫妻双方月工资收入之和的60%;借款人及配偶的月工资收入,按照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当年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确定。
征信报告显示:借款人或配偶任何一方有不定期还款的贷款发生的,将不定期还款的贷款金额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相加之后合并计算还款能力,每月还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双方月工资收入之和的60%;有定期还款的贷款发生的,每月商业银行贷款的还款金额加每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双方月工资收入之和的60%。
(五)根据缴存余额确定贷款限额
贷款额按照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规定倍数、主借款人缴存时间予以确定。
即:贷款额=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15倍×主借款人缴存时间系数(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的,按照1万元计算)
主借款人缴存时间系数设定为:
6个月<缴存时间≤12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
12个月<缴存时间≤24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2;
24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4;
36个月<缴存时间≤48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6;
48个月<缴存时间≤60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8;
60个月<缴存时间,缴存时间系数为2.0。
二、关于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
借款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是指: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连续、没有间断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从借款人开户之日起开始计算(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除外)。借款人在开户之日补缴之前的住房公积金不得计入缴存时间,但是可以计入缴存账户余额并参与计算贷款额度。
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间,借款人或其单位出现欠缴(或者断缴)住房公积金时间的,申请贷款时,欠缴(或者断缴)部分如果予以补缴的,可以合并计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申请贷款时,欠缴(或者断缴)部分如果没有予以补缴的,借款人的连续缴存时间只能从欠缴(或者断缴)之后再重新缴存住房公积金之日起再开始计算。
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其在职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在缓缴期限内不影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但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应按照其实际已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予以计算。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可延长至主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且最长不得超过30年(含)。借款人对法定退休年龄有异议的,由借款人提供相关证件、证明资料和法定依据。
其它未予调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和政策仍然按照《南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2022年5月30日
来源:南阳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