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积金贷款政策最新「成都公积金贷款政策有新变化2021」
去年10月,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了《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细化《办法》的相关规定,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运作,适应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及我市房地产市场环境的变化,防范贷款风险,成都住房公积金中心结合实际情况,修订了《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将于3月15日起正式实施。新《细则》有哪些要点值得关注?昨日,成都公积金中心作了详细解读。
关于异地贷款职工
异地缴存职工也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贷款
根据相关工作要求,《细则》取消了异地贷款职工需具有成都市户籍等规定,明确在异地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的职工也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享有与本地贷款职工同等的权益。
关于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
累计不超过两次
《细则》增加了关于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的规定:借款申请人在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据成都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增加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的规定,是为进一步体现国家“房住不炒”的要求,惠及更多刚需购房职工的贷款需求。
关于公积金贷款
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根据相关规定及工作要求,精准支持刚需职工住房消费,结合本市实际,《细则》严格界定了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上述负责人介绍,《细则》明确了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属于下列情形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无住房且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一套住房但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无住房但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为同一套住房(须提供借款合同及房屋权属资料等佐证资料)。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有两笔及以上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非同一套住房。
而符合下列情况的,经成都公积金中心经办部门认定后,可不纳入住房套数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棚改项目被拆迁的住房,提供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合同和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等;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提供农村房屋的产权权属证书和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摘要等。
关于征信逾期记录应用
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将被拒贷或提高首付款比例
为推进诚信社会建设,提升缴存职工诚信意识,防范贷款潜在风险,《细则》借鉴行业中心及商业银行的经验,重点关注了近两年内出现的逾期情况,采取拒贷或提高其首付款成数的措施,以控制贷款风险。
根据《细则》,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之一的:当前贷款逾期的,或担保人代偿的;近两年内,贷款连续逾期超过6期或累计逾期超过12期的;存在呆账、核销、止付、被强制执行等的。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登记的;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近两年内存在下列逾期情形之一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30%:贷款连续逾期超过3期但未超过6期的,或累计逾期超过6期但未超过12期的;信用卡连续逾期超过6期的,或累计逾期超过12期的。
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以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查询结果为依据,同时结合具体逾期时间、逾期金额等因素综合评估,不依据商业银行开具的非恶意逾期证明等。如因信用卡年费、挂失手续费等产生的逾期记录,应提供商业银行开具的说明或流水明细,经认定后可不纳入逾期期数计算。
关于所购再交易房
不予贷款的情形
买受人与售房人是直系亲属的不予贷款
据介绍,为防范职工通过直系亲属间交易买卖套取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细则》对所购再交易房的买受人与售房人属于直系亲属关系的情形不予贷款。
根据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所购再交易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买受人与售房人之间存在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楼龄超过20年,砖木结构,无独立厨卫,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已改变产权用途,或存在其他不宜处置情形的。
关于收入还贷比
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收入的50%
为强化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管理,《细则》明确借款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收入的50%(住房贷款月还款额是指个人征信系统显示的住房贷款月还款额和申请的当笔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之和)。“这条规定借鉴行业中心及商业银行的经验,意在严格审查借款申请人的还贷能力。”相关负责人说。
关于贷款结清前
应继续履行缴存义务
贷款结清前应继续缴存公积金
为保障贷款权利与缴存义务的一致性,切实防范违规套取贷款风险,明确借款人贷后的缴存义务,强化借款人的缴存意识,《细则》明确,在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记者 缪梦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