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缴期执行至今年12月 嘉兴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来源:【嘉兴日报-嘉兴在线】
今天,记者从市公积金中心获悉,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市公积金中心已于近日发布《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并制定《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操作细则》,进一步加大助企惠民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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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企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嘉兴市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申请缓缴或降比,申请缓缴或降比执行至2022年12月。
职工因企业在缓缴期间,未能及时缴存公积金的,缓缴期间的缴存时间可视同连续正常缴存,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是,缓缴期间,若有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封存或销户提取,企业应当先为该职工办理补缴,再办理上述事项。
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应当恢复正常缴存,可以一次性或分期及时足额补缴,其中分期补缴的,应在恢复正常缴存后6个月内完成。若在缓缴期间,企业经济效益好转,也可以提前恢复正常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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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含个人缴存托管对象),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也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缓缴期限执行至2022年12月。
缓缴期限届满后,灵活就业人员也应当恢复正常缴存,同时足额补缴。未恢复正常缴存及补缴的,自2023年1月起,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将不作连续计算。超时限未进行补缴的,账户将作封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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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职工相当关注公积金贷款事宜,在补充的操作细则中,市公积金中心也为广大职工送上了一颗“定心丸”:贷款职工申请不作逾期处理。
具体来说,对于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2022年3月(含)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处于正常还款状态,但2022年4月至12月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归还的,可以申请不作逾期处理。
免逾期申请审核通过后,借款人申请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归还的,不作逾期处理,即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且已报送的会予以调整。不作逾期处理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正常委托扣款还款、已办理的提取还贷业务均不受影响。
通知规定,不作逾期处理期间届满后,借款人应当归还全部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履行还款义务;如仍有逾期的,按逾期规定处理。
目前,嘉兴市各级公积金管理服务机构仍在深入企业走访,加大分类指导力度,及时了解企业实际困难和职工合理诉求,开展精准服务,以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完善操作细则,提升企业和职工的获得感、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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