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公积金贷款新规「南宁公积金政策」
1月16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发布了3则新政策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主要涉及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以及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贷后等管理工作。
3则实施细节通知公告(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其中,《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是继12月3日《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后续细化实施政策。
12月3日发布的《南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该实施细则明确了公积金贷款房屋的各项认定标准。主要实施细则如下:
1.适用于购买、建造、翻新、大修的南宁自住住房
第三条明确,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在铁路系统管辖范围内各地市)的自住住房(具有房屋所有权),住房用途为住宅。
2.南宁、北海、钦州、防城港、玉林、崇左6城可贷
第五条指出,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的在职职工,且户籍地在南宁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玉林市、崇左市范围内的,购买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可向南宁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3.须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
第六条明确,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最近缴存月份应与贷款申请当月的间隔不超过两个月,并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4.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
第八条指出,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
5.认南宁的房,全国的公积金贷。
第九条提到,借款申请人在南宁市行政区域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即认南宁的房,全国的公积金贷;
五象新区(黄维业/摄)
6.首套最高可贷70万,二套最高60万。
第十九条明确,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首套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70万元,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为60万元。
7.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第二十条指出,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
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风险防控系数
其中,缴存时间系数按借款申请人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时间确定:
①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6个月和23个月时,缴存时间系数为0.8;
②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24个月和35个月时,缴存时间系数为1;
③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介于36个月和59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2;
④当连续正常缴存时间为60个月及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5。
8.可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价值的80%
细则第二十二条明确:
①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值的20%,即可贷额度不高于住房价值的80%;
②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住房价值的40%,即可贷额度不高于住房价值的60%;
③商转公贷款的可贷额度除满足本条以上两项规定条件外,还须不高于商业贷款的贷款本金余额;
9.月还款额与月收入的占比上限最高可按60%计算
第二十三条规定,按还贷能力系数确定:
①借款申请人偿还贷款月还款额一般不高于借款申请人月收入的50%;
②申请纯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月收入扣除月还款额后,仍超过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月还款额与月收入的占比上限最高可按60%计算;
10.贷款申请时限及材料
第五十五条规定,借款申请人应提供经济收入材料。缴存职工的月收入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为准,不另行提供收入认定材料。
未缴存公积金及非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共同申请人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个人近6个月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凭证。月收入在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以上的,还需另行提供近6个月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或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佐证。
11. 明确不予贷款的情形
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①个人征信信息存在不良记录的;
②近五年内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③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被取消提取、贷款资格未达到规定年限的;
④所涉及的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形正在查办阶段或不执行行政执法案件责令整改、处罚或处理决定的;
⑤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据悉,新的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整理编辑:涴来秋
■编审:钟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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