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对冲「公积金按月划转」
7月1日,从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对冲还贷管理试行办法》(市公积金〔2019〕1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印发。根据《办法》规定,我市全面启动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业务,申请受理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以直接冲抵月还款额。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称,根据《办法》规定,“按月对冲还贷”是指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含配偶)按月从申请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公积金归还当月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利息,不足部分从申请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中补扣。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才能按照《办法》规定申请“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在满足相关条件后,申请人可持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到位于临桂新区平桂西路金融大厦B副楼一楼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现场申请,“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受理后次月开始生效。
在按月对冲还贷期间,当月只在固定还款日对冲一次,不足部分从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中扣划,如果申请人有连续三期以上逾期欠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自行终止其按月对冲还贷业务,还将记录其逾期信用信息。因此,申请人应及时查询、实时关注公积金缴存情况和贷款偿还情况,并在银行还款账户上保留足够的还贷资金,以免发生因余额不足导致还贷失败出现逾期情况。
“《办法》的实施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我市有关规定,为简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方式,更好地惠及缴存人,有效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负责人说,“按月对冲还贷”业务简化办理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手续,改变以往由借款人每次到现场还贷提取和按“年”为时限的还贷约定提取方式,在以简化程序、服务便民为出发点上,有效减轻还贷压力,减少每月现金支出,同时减轻前台业务人员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