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公积金互认互贷「武汉公积金互通城市」
2021年08月30日,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了《关于落实“武汉城市圈” 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的通知》政策解读。
武汉城市圈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咸宁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地购房,可以在咸宁申请公积金贷款。这意味着,咸宁与武汉、黄石、鄂州、黄冈、孝感、仙桃、天门、潜江8个城市实现公积金互认互贷。
8月23日,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印发了《关于落实“武汉城市圈”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的通知》,现对其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01
出台背景
2021年8月,咸宁市“武咸同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武咸同城”发展2021年度工作要点》,要求推进“公积金互认互贷”,目的是加快武汉城市圈服务一体化步伐。
02
制定依据
住建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 )要求“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03
主要内容
一是“武汉城市圈”缴存职工在咸宁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地购房,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均可在购房地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受个贷率限制,不纳入个贷率偏高预警机制。贷款条件与本地缴存职工一样。
这里所说的“均可在购房地申请公积金贷款”是指户口地(或工作地)与购房地一致才符合贷款条件。如张某是赤壁户口,本人在武汉缴存公积金,现在赤壁购房就可到赤壁申请贷款;如果在咸安购房,既不能在咸安申请贷款,也不能在赤壁申请贷款;如果在咸安购房并在咸安缴纳社保,即使是赤壁户口也可在咸安申请贷款。“贷款条件”主要是指房屋套数、征信、贷款额度等方面的规定。
在具体操作上,按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咸公积金管〔2020〕1号)第四条规定:异地缴存职工(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在本市工作)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凭《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可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需在本市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按本市当年最低缴存标准补缴6个月公积金。
二是此次“武汉城市圈”公积金互认互贷政策为咸宁市行政区域内职工本人,不予受理家庭代际互助贷款的情况。也就是说,职工子女购房不能使用父母在异地缴存的公积金到购房地申请公积金贷款。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也就是说自2021年8月23日之后的新购房可适用本通知。
武汉城市圈内的人
如何在咸宁实现公积金贷款买房呢?
根据通知要求,户籍地要在咸宁,要在咸宁买房,而且是本人购买。举例来说:李先生在武汉工作,在武汉交公积金,户籍在咸宁。他回乡买房,到咸宁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出具本人的户口本和武汉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目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给各县市区的住房公积金中心下发文件,要求落实“武汉城市圈”公积金互认互贷工作,不受个贷率限制,不纳入个贷率偏高预警机制。贷款条件与本地缴存职工一样。
“跨省通办”减少购房人跑腿
据了解,武汉公积金中心大力推进“跨省通办”,此前已探索推出“全程网办”“代收代办”等模式。而“两地联办”是“跨省通办”的另一种全新尝试,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通过购房地和缴存地两地公积金中心联办,实现“一张表单、一套资料、一地申请、两地协同、一次办理”,真正“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从根本上解决了异地办理业务的职工“多地跑”“折返跑”难题。
目前,武汉公积金“跨省通办”业务已覆盖全国所有城市,在武汉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全国其它城市购房,都可以通过“两地联办”方式异地提取。
近日多位网友在
武汉城市留言板咨询公积金贷款及提取相关问题
住房公积金中心均进行了答复
异地缴公积金可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
网友:我是某集团的员工,之前在武汉市属企业工作,在武汉市缴纳了7年的公积金,现转入央企工作,请问能否在武汉购房时使用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中心:依据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户籍在武汉的异地缴存职工,在武汉购房时可向武汉公积金中心及其受托银行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您在该集团缴存公积金,视同异地缴交公积金,在符合我市异地贷款政策前提下,可以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
纯公积金贷款还款中,账户余额暂无法提取
网友:我现在是商贷,正在办理商转公业务,即将办理完成,请问在公积金放款之后本人是否可以将公积金余额提取出来装修?
住房公积金中心:家庭名下有纯公积金贷款在还款中,公积金账户余额仅能办理委托扣划偿还公积金贷款,暂无法提取。
工作单位应当为职工缴存公积金
网友:单位只给缴纳五险没有缴纳公积金,最近我正考虑买房,但商业贷款利率太高,想个人缴纳公积金之后申请贷款。请问个人如何缴纳公积金,每月缴纳多少?
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当为职工缴存公积金。单位不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如果您单位未为您缴存公积金,您可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缴交明细到我中心反映情况。
夫妻各有一套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账户余额只能扣划各自贷款
网友:我婚前购买一套房,采用组合贷款方式,目前商贷已还清,公积金贷款未还清。我配偶同样婚前购买一套房,采用组合贷款方式,目前商贷、公积金贷款未还清。但因为配偶工资较高,每月缴存公积金数额较多,还完当月贷款后,还有较多剩余。请问这种情况下,能否用配偶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来还我目前的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中心:职工由于职工本人及配偶婚前各有一套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婚后只能使用各自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扣划各自的公积金贷款。
工资收入流水不足,可以提供直系亲属共还
网友:近期在办理新房组合贷款,需要共还。银行以我的工资流水为个人账户转入为由拒绝办理,推荐用商贷。请问工资流水来源是否只认对公账户?
住房公积金中心:经了解,该女士有购房意向,但银行一直以收入流水非工资性字样流水而拒绝客户办理公积金贷款。
现已告知客户,在满足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下,在申请组合贷款时,因工资收入流水不足,是可以提供直系亲属共还的。工资收入流水为个人账户转账,每月有固定收入,如果单位能够证明此人为本公司财务人员或法人,也是可以受理的。具体以贷款申请受理后收到的相关申请资料为准。
二套房不符合提供公积金还商贷的条件
网友:我购买了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后,是否还能提取公积金余额还贷?
住房公积金中心:据了解,周先生首套房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现使用组合贷购买了二套房,想提取公积金余额还商贷。
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在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6个月后,可每36个月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由于周先生该笔组合贷是二套房,不符合提取条件。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用于偿还组合贷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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