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认房又认贷新政策「新公积金政策」
时间:2022-10-12 15:56:05 • 来源:浙江日报
2019-04-12 10:06 | 温岭日报-浙江新闻客户端通讯员 | 缪鑫
近日,《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审议通过,加快推进“互联网 住房公积金”建设,将“最多跑一次”改革向纵深推进,为市民提供便民、高效、优质服务。
数据共享免证明首次写入《细则》,全面打造“智慧公积金”。为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践行“五心”“妈妈式”服务,结合台州市“一证通办”和创建“无证明城市”相关要求,新政首次明确所有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除外),凡是能通过“数据共享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一证通办”系统、档案系统、部门核查系统等)查询核实并下载打印的,职工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可不用提供。
公积金贷款“认房认贷”政策进一步完善。新政规定,职工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都从未享受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首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经享受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认房认贷”原则,即申请人有无享受公积金贷款次数与申请人家庭成员住房套数相结合原则。职工家庭可享受两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结清满12个月后可再次申请,不再受理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新政增加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加装电梯验收合格后的12个月内,申请人可以凭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加装电梯协议、验收报告和费用发票或收据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个人出资金额。
同时,新政在公积金缴存、租房提取、重大疾病提取、贷款等方面均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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