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 租房 交物业费 统统可以来这儿取钱嘛「租房自己付物业费和水电费吗」
说起住房公积金
很多职工还不太了解它的提取政策
近日
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发布了
《安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中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提取额度以及提取时需要的证明材料等,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
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装修、维护和修缮普通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五)租赁自住住房的;
(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封存满半年的;
(九) 出境定居的;
(十)退休的;
(十一)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五项住房消费行为除购买自住住房和二手自住住房以外,其他住房消费行为须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情形,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直系血亲(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五) 项情形,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已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的, 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职工在安阳市行政区域以外购买自住住房和二手自住住房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变动并转移工资关系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提取额度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直系血亲(父母、子女)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同一套住房只允许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装修、维护和修缮普通自住住房的,每个职工装修行为只能提取一次,最高提取限额3万元。
按年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职工及其配偶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提取之日起前12个月的应还本息总额;提前结清贷款的, 职工及其配偶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职工及其配偶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支付物业管理费的年度总额。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金额原则上以当地上年度租金水平为计算标准,职工及其配偶合计提取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地上年度租金标准的1.5倍。
符合第二章第五条(七)、(八)、(九)、(十)、(十一)项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提取证明材料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父母、子女)符合条件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提取人与被提取人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户口本、直系血亲证明。
职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并按下列规定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期房须经房管部门备案)和5年以内的购房发票。
(二) 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需提供5年以内的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及契税完税凭证。
(三)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市区征收安置房的,需提供5年以内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安置结算单及不低于应付房款30%的交款收据。
(四)购买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的,需提供由市棚改办和各区棚改主管部门出具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信息审核确认书、5年以内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拆迁补偿)协议书及不低于应付房款30%的交款收据。
(五)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建造、翻建住房坐落在农村,需提供5年以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宅基地使用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屋造价(按每平米600元计算)。
2、建造、翻建住房坐落在城镇,需提供5年以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建房人的当地户口本。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屋造价(按每平米600元计算)。
3、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权属证),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手续、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损坏程度严重以上的)。
这里的“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主体构件的大型修建。凡是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没有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的均不在此提取范围内。
职工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一次性结清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还需提供:不动产权证)、商业银行借款合同、还款明细及当月贷款余额证明。职工及其配偶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二)按年偿还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还需提供:不动产权证)、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及自申请提取之日(如当月已扣款,则包含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还款明细。职工及其配偶每次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提取之日起前12个月的应还贷款本息额。
装修、维护和修缮普通自住住房的,提供本市行政区以内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房龄15年以内); 每个职工装修、维护和修缮行为只能提取一次,最高提取限额3万元。
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提供上年度物业管理费发票或收据。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款收据;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1个月内有效)。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低保证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在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依据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出信息办理转账支付。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封存满半年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或失业证明。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残疾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
职工出境定居,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户口注销证明或国外永久居住证明。
职工退休,提供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职工死亡证明、继承(遗赠)公证证明或法院判决书。
提取程序
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原则上由职工本人办理,应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银行卡。本人无法办理的,可由下列人员办理:
(一)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办理的,需提供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身份证、职工本人银行卡。
(二)非职工本人或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办理的, 需提供职工本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职工本人经公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职工本人银行卡。
(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多人的,应共同委托一人办理,提供受委托提取人身份证、受委托提取人名下银行卡。委托代理人办理提取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及委托书。不能提供公证书、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由职工单位办理,提供单位转款申请书。
提取程序
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原则上由职工本人办理,应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银行卡。本人无法办理的,可由下列人员办理:
(一)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办理的,需提供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身份证、职工本人银行卡。
(二)非职工本人或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办理的, 需提供职工本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职工本人经公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职工本人银行卡。
(三)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多人的,应共同委托一人办理,提供受委托提取人身份证、受委托提取人名下银行卡。委托代理人办理提取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及委托书。不能提供公证书、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由职工单位办理,提供单位转款申请书。
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
(二)网上受理:(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除外)。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负责受理、审核,审核准予提取的,办理支付手续;不准提取的应告知原因。
住房公积金提取主要采取转入职工本人银行卡账户的方式(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转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联名卡的,转入职工本人名下I类借记卡内) 。
办结时间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对职工本人或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一)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能够当即确认的,当天办结。
(二)对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经办人。对提取原因或提供的证明材料调查核实难度较大的,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来源: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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