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公积金提取新政策「遂宁公积金政策」
注意!
3月1日起
遂宁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
有这些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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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知
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管理中心
关于《适当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的相关解读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近日审议通过了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调整事项,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持续开展好“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满足缴存职工住房消费需求,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同时为严厉打击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提取正常秩序,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要求,特结合我市实际,适当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作出调整。
二、政策解读
调整政策一:取消缴存职工因重大疾病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
政策原文:取消“因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职工调离本市的”的提取政策。
解读: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回头看的通知》(川建金函〔2021〕1609号)的要求,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严禁随意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其中“因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职工调离本市的”的提取政策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因此从2022年3月1日起取消。如您到遂宁市外工作,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
调整政策二:调整缴存职工家庭偿还自住住房组合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
政策原文: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在归还贷款满12个月后,可每年度一次申请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组合贷款余额本息,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12个月应还款本息之和。
解读:从2022年3月1日起,如您在川渝两地或户籍所在地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可同时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余额本息。提取金额: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12个月应还款本息之和。
调整政策三:调整缴存职工家庭偿还自住住房商业按揭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
政策原文:缴存职工家庭在川渝两地或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住房商业按揭贷款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首付款的金额和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购买该套住房的总房款。该房在归还贷款满12个月后,可每年度一次申请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商业按揭贷款,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12个月还款本息之和。
解读:1.从2022年3月1日起,如您在川渝两地或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住房商业按揭贷款的,可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归还贷款一年后还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金额:提取首付款的金额和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购买该套住房的总房款;还贷提取总额不超过12个月还款本息之和。2.如果您在川渝两地或户籍所在地有未结清的住房商业按揭贷款,也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金额: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12个月还款本息之和。
调整政策四:调整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
政策原文:缴存职工家庭在川渝两地或户籍所在地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经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核实后,所购房屋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房屋权属变更的,自不动产权证书过户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提取有效期为12个月之内。
解读:从2022年3月1日起,如您在川渝两地或户籍所在地购买二手房的,经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核实后,所购房屋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含两次)及以上交易的,自不动产权证书过户之日起一年后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来源: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何 静 孙 各
责编:林 敏
终审:周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