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公积金基数调整「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防范住房公积金营运风险,满足缴存职工住房需求。我中心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抽查情况的通报》(建办金函〔2017〕189号)(以下简称“通报”)要求,根据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届第三次会议精神,对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运营情况,从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本企业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下调1-2个百分点,并及时上报中心审批,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申请缓缴,待企业效益好转后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缴存期限,由3个月调整为6个月。
三、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标准,计算公式如下:
贷款额度=借款人(包括配偶)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余额之和×20,其余贷款额度计算条件保持不变。对于缴存余额较低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依据规定计算额度低于15万元时,按照15万元执行。 四、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执行对同一借款人不得发放3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五、调整租房提取金额计算标准:按照市区每平米15元,旗县每平米8元,面积参照呼市经济适用住房标准更改为90平米,即呼市地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夫妻双方每人每年可提取8000元,旗县地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夫妻双方每人每年可提取4000元。
六、取消直系亲属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体现“谁缴存,谁受益”的原则,充分保留住房公积金资金满足缴存职工业务需求,维持中心正常业务运作。 七、以上调整从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