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配置 对冲风险「国债期货最主要的风险」
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规定已经正式确立。 7月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保险资金参加国债期货交易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保险资金的参与方式,并规定了买卖限额。合同。同时,《条例》强调,参与国债期货的保险资金应用于对冲风险,而不是用于投机目的。分析师表示,这进一步丰富了保险基金风险对冲工具的使用,这将有助于保险公司加强资产和负债管理,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条例》表明,参加国债期货交易的保险基金应当在确定的资产组合(以下简称“资产组合”)的基础上建立期货交易账户,并对账户,资产,交易和会计。
为了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条例》明确了买卖合同的限额,控制了杠杆比率。如果参加国债期货交易,则在任何交易日结束时,保险基金的任何资产组合,持有的待售国债期货合约的价值均不得超过其对冲债券,债券基金和其他净值固定收益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的账面价值和所购买的购买的国债期货合约的价值不得超过资产组合净值的50%。其中,卖出的美国国债期货合约的价值和购买的美国国债期货合约的价值不计入缺口。
但是,在任何交易日结束时,持有联合国债期货合约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所持有的资产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的20%。
关于设定比率的显示,川财证券研究所所长陈力表示,期货波动的风险远大于债券,该比率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一些保险公司将对冲对冲投资转化为对冲。投机。为了避免因方向错误而导致资产急剧贬值的判断。
此外,《条例》还强调,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要加强操作,技术和合规风险管理和控制,并明确监督管理和报告有关事项。例如,保险机构应追溯偏离国债期货购买计划与实际执行的偏差,并将其纳入半年度和年度审计及审计报告中,并按要求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少数人寿保险公司和个人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公司长期参与了金融衍生产品交易。2012年10月发布的“保险基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暂行办法”对此进行了规定。期货市场重启之后,保险基金也参与了这一基本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该文件为这项交易设定了特殊规则。”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室副主任王向南也表示,国债期货是一种保险公司,具有对冲利率风险和增强资产保值的“成本效益”工具。责任匹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可以鼓励保险公司关注利率变化和预测趋势,并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其综合投资能力甚至产品设计能力。
值得一提的是,同日还发布了修订后的《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办法》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规定》。前者明确了保险资金使用衍生产品的目的,并删除了期限,具体期限将根据衍生产品另行制定;新保险基金参与衍生产品交易的总杠杆比率要求。后者针对参与股指期货的保险基金,并调节和调整对冲期,买卖合约限制和流动性管理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是促进保险机构有序参与国债期货市场,促进国债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同时,继续加强对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完善信息系统,做好风险监测,识别和预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