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债券资金核算「短债债券基金有风险」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会计核算标准的建立有利于财政部门对专项债券项目“借、用、管、还”实行逐笔监控,向社会公开专项债务余额、使用、项目收支、偿还等情况,实现专项债券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本文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关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91号)对专项债务收入、支出以及发行费用的会计处理进行归纳总结,仅供参考,专项债券还本付息以及年终转账的会计处理将在续篇提及。
专项债务收入
一、专项债务收入方式
专项债务收入通过发行专项债券方式筹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二、会计处理原则
省级财政部门发行专项债券募集的资金,应当缴入省级国库,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合计线下反映,列入“专项债务收入”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收入科目。
市县级政府从上级政府转贷的专项债务收入应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合计线下反映,列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收入”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转贷收入科目。
专项债务支出
一、专项债务支出方式
专项债务安排的支出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包括本级支出和转贷下级支出。专项债务支出应当明确到具体项目,纳入财政支出预算项目库管理。
二、会计处理原则
将专项债券收入或专项债券转贷收入安排用于本级支出时,应当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上反映,根据支出用途列入相关预算科目。
转贷下级支出应当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下反映,列入“债务转贷支出”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转贷支出科目。
专项债券发行费用
一、专项券发行费用支付方式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债发行费用。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转贷协议约定,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缴纳本地区或本级应当承担的发行费用。
二、会计处理原则
专项债券发行费用支出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合计线上反映。列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发行费用支出”下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债务发行费用支出科目。
相关会计处理
与专项债券相关的收入、支出、发行费用类科目的会计处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全面、准确反映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和发行费用等情况。对专项债券还本付息,未按时上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本金、利息、发行费用年终结算扣缴并罚息,专项债券相关的收入、支出类科目年终转账的会计处理请关注《一文读懂专项债券会计核算(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