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公积金缴存上限「桂林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整」
(原标题:我市住房公积金提高月缴金额上限)
6月26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日前该中心下发了《关于设定桂林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的通知》,规定,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各为1549元,合计3098元。跟2015年相比,单位和个人单方月缴存额上限提高了108元,合计提高了216元。
据了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都会公布本市公积金月缴存的上限。那么公积金月缴存上限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呢?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桂林市2015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1642元。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为12%,最高缴存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依此设定桂林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12910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各为1549元,合计3098元。
需要提醒的是,中直、区直等驻桂林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可参照中直、区直相关政策执行。企业总部不在桂林市但在桂林市有分支机构的,也可参照企业总部所在区域城市的相关政策执行。此次调整自2016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5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中金网6月27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对于大多数职工而言,其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会随个人工资变化而变化,不受最高缴存额度变化的影响。单位如调整职工的公积金缴存额应告知职工,职工如果需详细了解自己的公积金缴存情况,也可直接登录桂林住房公积金网站或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到所属的银行网点柜台、或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柜台查询。
另据相关人士介绍,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提高,给准购房者带来了一个直接好处就是其可贷的额度也会相应提高。借款人能够贷到多少公积金,与每月缴存的公积金和账户余额有关。因此,只要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变,对一般的职工而言,上调基数提升了他们未来的购房支付能力。
桂林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五条 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细则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调离桂林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以外城市工作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
6、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第六条 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5、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居住其内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职工购买公寓,经核实立项、定点、建设用地规划及建设工程规划等批建文件,确定为住宅式公寓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暂不支持职工家庭户第三次购、建住房需要。
提前偿还的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前偿还部分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重大疾病是指列入医保保障范围的重大疾病。家庭成员指父母、配偶及受监护的子女。
第一十九条 单位职工支取按下列程序办理:
1、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持规定的提取证明材料交本单位经办人
2、职工所在单位经办人对申请支取公积金职工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清单》
3、单位经办人持职工个人的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支取清单》及单位的收款收据到管理中心审批、办理
4、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管理中心将支取金额直接转入联名卡内,职工持卡到银行提取;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管理中心将支取金额转入单位账户,职工到单位财务部门领取。
第二十条 封存部职工支取按下列程序办理:
1、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持规定的提取证明材料交管理中心柜台经办人
2、管理中心经办人对职工的提取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清单》,打印《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职工根据支取凭证金额出具收条
3、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管理中心将支取金额直接转入联名卡内,职工持卡到银行提取;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管理中心将公积金转入指定银行账户,职工在办理支取手续的三个工作日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凭个人身份证及管理中心出具的支取凭证到指定银行提取。
第二十一条 单位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受理部门于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准予提取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中心内部应建立缴存人提取信息库,记载有关提取信息,如购房或贷款提取的,需记载所购住房详细坐落地址或贷款合同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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