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公积金提取新规定「2020年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2022年5月31日重新修订出台的《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绍住金〔2022〕19号),更加突出了业务的规范性、资金的安全性、服务的便捷性和制度的公平性。
一、新增项:
1.购买二手房:新增不动产权证、已备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身份证。
2.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新增相关突发事件证明材料、街道社区或单位开具的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困难证明、身份证。
3.新增老旧小区改造:不动产权证、改造协议、改造费用的实际支付凭证、身份证。
二、限定项:
1.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须提供产权人缴纳6个月及以上该房屋水、电、燃气中任何一项缴费凭证(限二手房)和购房资金凭证(刷卡POS单、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或提现凭证等)。
2.非直系亲属共同借款人还贷提取:须在主贷人及其配偶提取当期还款额度不足时方可提取差额部分,且需提供相关按月还款转账凭证。
3.二次及以上年还贷提取时间、金额:在一年提取一次原则不变的情况下,提取金额不超过上一还款提取日以来的实际还款金额。如两年未取亦可按两年实际还款金额提取。
4.按月对冲限定:职工在本市办理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夫妻双方不得再进行提取,但申请部分还款或一次性结清,因配偶方不在同一区、县(市)内无法抵冲还贷金额的除外。
三、拆并项:
合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或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区分本市和非本市户籍,统一为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六个月即可销户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取消项:
1.取消“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需要求市内户籍所在地无房”。
2.职工家庭多套住房贷款,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顺序为:优先提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方可提取偿还其他住房性质的商业按揭贷款,但多套住房的商业按揭贷款还款额不得同时累计计算,由职工家庭商定一套。取消多套商贷需还清一套后才可偿还另一套的限定。
政策原文: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认真贯彻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要求,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自住住房保障功能,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提取类型及证明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新建商品房: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款收据、身份证。
2.购买二手房:不动产权证、已备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身份证。
3.购买公有住房: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款收据、身份证。
4.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安置房结算清单、拆迁差价结算凭证、身份证。
5.购房职工配偶、父母、子女提取,另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出生证等有效关系证明。职工在省外购买商品住房的,属户籍地购房的,须提供户口簿;属缴存地购房的,须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还须提供产权人缴纳6个月及以上该房屋水、电、燃气中任何一项缴费凭证(限二手房)和购房资金凭证(刷卡POS单、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或提现凭证等)。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建造自住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农村村民建房批准书、建造费用支付凭证(不包括室内装修费用)、身份证。
2.翻建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翻建费用支付凭证(不包括室内装修费用)、身份证。
3.大修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大修审批表、大修费用支付凭证(不包括室内装修费用)、身份证。
4.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不动产权证、加装电梯项目及分摊比例协议书、分摊费用的实际支付凭证、身份证。
5.老旧小区改造:不动产权证、改造协议、改造费用的实际支付凭证、身份证。
6.上述情况自住住房职工配偶、父母、子女提取支付费用不足部分,另需证明材料:结婚证或户口簿、出生证等有效关系证明。
(三)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销户全额提取)
1.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账户已封存:身份证。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个人账户未封存:离休证、退休证或相关证明,身份证。
(四)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销户全额提取):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或残疾证(1-4级)、身份证。
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全额提取):劳动部门出具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或残疾证(5-9级)、终止劳动关系相关材料、身份证。
3.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街道社区或单位开具的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相关突发事件证明材料、身份证。
4.职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身患重大疾病:当事人的病理报告或出院记录(小结)或医疗诊断书或病历等有效凭证、医疗费用的支付凭证、结婚证或户口本等关系证明、身份证。
本款所称重大疾病包括: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惯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
(五)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销户全额提取)
护照、户籍注销或境外长期定居材料。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1.一次性提前偿还购房贷款: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结清证明、身份证。
2.年偿还购房贷款: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上一个还贷提取日至今的还款明细、身份证。
3.借款职工配偶或其他直系共同借款人提取,另需证明材料:结婚证或户口簿、出生证等有效关系证明。省外购房偿还贷款本息的,属户籍地购房的,须提供户口簿;属缴存地购房的,须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非直系亲属共同借款人提取,另需提供还款转账凭证。
(七)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均无自住住房且租房自住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1.通过市场租赁方式租赁自住住房: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的无房情况凭证、结婚证或单身证明承诺书、身份证。
2.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凭证、身份证。职工配偶提取租金不足部分另须提供身份证、结婚证。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销户全额提取)
医学死亡证明或医学死亡诊断(推断)书或火化证明等有效凭证、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继承(遗赠)公证证明或法院判决书或继承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书、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或直系亲属关系承诺书、身份证。
(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非销户全额提取)
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身份证。
(十)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六个月提取住房公积金(销户全额提取)
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
第三章 业务规则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可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消费行为发生时(以票据开具之日为准)的账户余额;提取总额(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及共同购房人)不超过所提供票据金额,其中,申请住房贷款的,提取总额不超过首付款金额。
2.职工在非户籍地或非缴存地购房及偿还贷款本息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同一套住房一人只能申请提取一次。
4.引进高层次人才购买自住住房且未申请住房按揭贷款的,可以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以购房理由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抵扣房票补贴后的房屋总价。
5.职工用房屋拆迁补偿款或房票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用补偿款或房票支付结算尚不足的房款余额。
6.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第一次提取须在贷款还满12个月(包括12个月)后申请,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已还款额;以后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个提取日以来的实际已还款额。一次性偿还购房贷款提取金额不超过结清还款当日的账户余额且不超过结清还贷总额。
7.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先提取主贷人(贷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可以再提取配偶(直系亲属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不得提取其他(非共同借款人)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相应的还款额。非直系亲属共同借款人提取须在主贷人及其配偶提取当期还款额度不足时方可提取差额部分,且需提供相关按月还款转账凭证。
8.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租住商品住房及纳入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管理的住房最高提取额度为1000元/人·月,每年最多不超过12000元/人。
9.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引进高层次人才租赁商品住房,可按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方式提取,或凭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收费票据按实际支付的房租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10.职工因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及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发票开具之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及其配偶的提取总额不超过职工家庭所支付的实际费用。
1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年只能申请一次,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销户提取、当年按偿还贷款本息理由提取后发生的同一套住房贷款结清提取。
12.职工在本市办理了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夫妻双方不得再进行提取(申请部分还款或一次性结清,因配偶方不在同一区、县(市)内无法抵冲还贷金额的除外)。
13.职工本人及配偶有多套住房且同时有住房贷款,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顺序为:优先提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方可提取偿还其他住房性质的商业按揭贷款,但多套住房的商业按揭贷款还款额不得同时累计计算,由职工家庭商定一套。
14.不同的缴存职工购买同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间隔时间须在十二个月以上。
15.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须到窗口现场办理提取。
16.由他人代为办理提取手续的,必须提供提取人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并签订提取承诺书。
第四章 附 则
1.原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规定与本细则条款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2.本细则由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3.本细则自 2022年5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