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 呼和浩特即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看看对你有影响吗
关于调整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内蒙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中心决定于2018年7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7年度呼和浩特市城镇非私营法人单位劳动工资的通知》(呼政办发【2018】38号)内容,2018住房公积金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017年度呼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257元”的3倍, 月缴存额上限为3786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暂按上年度最低缴存基数标准执行,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各5%,不得高于各12%。同时按照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要求,阶段性降低企业缴存比例政策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新建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于开户时自行选择确定,已建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在规定范围内,随缴存基数同时调整。
三、个人缴存
个人缴存者(含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新市民”群体)2018住房公积金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缴存基数按照“2017年度呼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257元”的1-3倍(须为整数倍)计算,缴存比例为10%--24%(须为偶数),月缴存额下限为526元,月缴存额上限为3786元。
特此通知
2018年6月27日
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和职工:
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防范业务风险,确保执行政策到位、内部管理规范、资金运行平稳。现对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调整如下:
一、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十六条规定,“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帐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21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按借款合同约定,购买自住住房的,受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内或借款个人资金帐户内”。企业的售房款在购房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贷款资金划入开发企业帐户。根据以上文件要求,付清房款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二手房除外)。
二、缴存职工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可下调借款人缴存基数,如遇特殊原因调整缴存基数,需按以下四种方式选择办理业务:
1、缴存基数的60%应大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征信报告贷款月还款额)的月还款额合计;
2、增加担保人,要求担保人所在单位已开户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缴存账户为正常状态。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呼市做担保,需提供由住建部指定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中心名单范围内管理中心出具公积金缴存证明。担保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担保行为。征信报告无贷款、无担保、没有不良记录;
3、借款人做部分还款业务,调整月还款额。
4、办理展期业务。具体条件如下:(需变更借款合同期限,不超过退休年龄且最长30年)
(1)延长贷款期限必须担保人(开发企业)同意,并加盖企业公章及法人章。
(2)延长抵押登记日期必须不动产登记部门同意并办理抵押登记证。
(3)借款人及抵押人需携带有效证件到场签订变更展期的业务和展期的《借款合同》。
三、缴存职工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若单位停缴住房公积金,需个人按照自由职业者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以上调整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2018年6月26日
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有效维护缴存职工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要求,现将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规范如下:
一、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二、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办理销户提取。
三、缴存职工提取申请材料齐全的,经中心审核无误的即时办理。需要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中心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将进一步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虚假购房行为,中心将记载失信记录,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将向所在单位通报。
五、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8年6月26日
来源: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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