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公积金二套房贷款政策「宜春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根据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建金[2021]2号)文件精神和专项审计整改建议要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同意:
自2021年4月1日起,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1倍执行。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3月26日
关于调整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
的情况说明
2010年11月,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文件规定:“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经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研究同意,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该政策。
2015年8月,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银监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南银发【2015】64号)文件精神:“大力释放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降低贷款门槛”,及宜春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促进宜春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38号)文件精神,经宜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委会研究同意,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暂停执行公积金贷款职工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规定。
2020年12月省住建厅转发审计总署对全国住房公积金专项审计整改要求:“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为落实专项审计整改要求,经宜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委会研究同意,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21年4月1日起,恢复执行“职工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上浮1.1倍执行”政策,第二套房以不动产登记部门及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套数证明为认定标准。
来源:宜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