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纳吗 追缴赔多少钱「公积金属于强制缴纳么」
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认为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并非强制义务,可缴可不缴。还有人认为就算是员工投诉要求补缴以往的住房公积金,追缴期也会受时效限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高院再审:追缴住房公积金哪有2年时效限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具有强制性、义务性、专项性,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材料反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投诉反映的情况,经审查认为公司在与莫愁之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为莫愁缴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核查通知书》,通知公司对相关事实进行核实,并可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及提交证据,已给予陈述、申辩及举证的权利。公司接到核查通知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为员工缴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即作出上述《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程序合法。
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并未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单位追缴公积金规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