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公积金政策「贵港市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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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轩这里有一份通知要分享给大家~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区“一事通办”事项“八统一”梳理工作的通知》(编号:S2018137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一事通办”事项“八统一”成果应用工作的通知》(编号:S20181789)、《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住房公积金业务“一事通办”改革的通知》(桂建金管〔2018〕2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一事通办”改革,营造高效便民的政务服务环境,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参照区内外同行做法,经研究,决定进一步精减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要件及优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流程,具体如下。
一、精简办理要件
(一)归集业务方面
1.取消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所需的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法人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居民身份证、职工工资表要件,相关信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平台查询获取。
2.取消自愿缴存人员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登记所需的连续正常参加社会保险达半年以上的参保证明、银行卡要件,在未与公安、人社、银行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前,身份证件、在贵港市居住的居住证明仍需职工提供。
(二)提取业务方面
1.取消购买二手房提取所需的付款凭证要件。
2.取消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所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权证要件,需提供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3.取消大修自住住房的大修工程预算书要件。
4.取消区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提取的借款合同、还款证明要件。但区内异地贷款情况通过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获取或协查不到的,仍需职工提供。
5.取消住房公积金离、退休提取所需的离、退休证明要件。
6.取消出境提取所需的离职证明要件。
7.死亡销户提取资金转入被继承人账户的,取消所需的继承权公证书、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要件;提取资金不转入被继承人账户的,任一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可办理,继承关系证明除公证书、法院文书外,也可提供结婚证、户口簿、被继承人所在单位证明等其他关系证明。
(三)贷款业务方面
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的户口本要件。
(四)共性材料方面
1.取消区内婚姻证明要件,由公积金中心通过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但区内民政登记婚姻证明从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不到的,仍需职工提供。
2.取消区内缴存人使用情况证明要件,由公积金中心通过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获取或协查。但区内缴存人使用情况证明通过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获取或协查不到的,仍需职工提供。
3.按《通知》要求,公积金中心已和房产、不动产、公安、人社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的,相关信息不需再提供要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中心在未与房产、不动产、公安、人社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前,不动产权证的查档证明仍需职工提供。
4.缴存人已经提供过的申请材料,住房公积金中心一律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二、优化办理流程
(一)调整购买一手期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间,由取得购房合同备案调整为取得不动产预告登记。
(二)减免申请人签字确认的手续。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申请材料后根据存档需要而自行复印的材料,只需在存档材料上加盖“与原件无异”章,不再要求申请人在材料上签字确认。
三、缩短办理时限
(一)异地购房提取等需核查的,受理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贷款审批时限由10个工作日改为5个工作日内完成,加强与受委托银行沟通,确保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借款合同签订用印和抵押登记报送手续。移交委贷资料、领取抵押权证、通知放款、发放贷款等环节时限为上一流程办结后的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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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 ▍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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