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公积金不合理「新婚姻法住房公积金要分割吗」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都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一般情况下,离婚也将平均分割。
根据《婚姻法》规定,这5类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双方的工资、奖金;
2、双方生产、经营所取得的收益;
3、双方知识产权所得收益;
4、双方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但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明确归一方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小律今天将结合江苏一离婚纠纷案例,给大家仔细讲讲“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住房公积金,在离婚财产分割时的具体情况。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
先来具体了解一下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及在职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只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等六种情形,才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离婚,一方可以分割对方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吗?
这里我们结合江苏南通一离婚纠纷案件讲解:
2011年6月,宋磊和曹芳(化名)经人介绍相识恋爱、结婚。
怀孕后,工作繁忙的宋磊成功劝说妻子辞了职,安心在家里养胎,做一个全职太太。随着生活琐事增多,夫妻争吵也逐渐出现。儿子出生后,更是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
2015年11月到2016年7月,宋磊两次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法院都判决不准离婚。
2017年2月,因争吵中宋磊动手打了曹芳,报警处理后,曹芳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法庭上,宋磊与曹芳均表示要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房产及存款的分割都没有争议,但曹芳提出要分割宋磊名下8万余元的住房公积金,宋磊则认为住房公积金只用于买房、装修等,曹芳无权分割。
最后法院判决宋磊名下的82169.52元公积金均为婚后所得,曹芳有权分割一半即41084.76元。
宋某认为妻子无权分割该住房公积金,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小律在这里要给大家解释一下,离婚时,一方或双方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能不能分割,关键需要看时间!
实践中,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公积金时,首先应严格区分名下公积金款项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能分割的只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具体操作时,因当事人离婚并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事由,故应在计算出总额后,经过折抵,一方直接给对方予以货币补偿。上述案件中,因宋磊名下的8万余元公积金均为婚后所得,故曹芳依法有权分割一半。
同理,如果一方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是部分或全部都是婚前所得,那么离婚时另一方将无权分割。
以上关于离婚时住房公积金分割的详解,希望能帮到需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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