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知识竞赛题库2021「财税答疑」
问题1:企业将资产用于偿债,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视同销售进行处理?
解答:
一、企业将资产用于偿债的,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用于偿债的,需要根据资产性质的不同做不同的纳税调整
资产属于存货性质的,比如库存商品、原材料等,抵偿债务的需要按照“视同销售”货物进行纳税调整;资产属于非存货性质的,比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抵偿债务的需要按照“视同转让财产”进行纳税调整。
销售货物:会计处理要么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要么就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企业所得税方面呢,属于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业务招待费、广宣费等限额扣除项目的计算基数。
转让财产:我们就以固定资产为例来说明吧。先需要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然后取得转让收入是冲减"固定资产清理",最后才以净额转入"资产处置损益"。所以,固定资产转让,最后在会计上是净额反映的,即以利得或损失反映的。而企业所得税方面呢,利得不用说应该确认为应税收入,而损失则需要税前扣除的话则需要按照资产损失扣除的税法规定进行。其他的财产转让,也基本上是这样的"套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看看这些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基数都是"销售(营业)收入额",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而没有将"转让财产"收入额给包括进来。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包括了9种"视同销售"的情形,除第8项"视同提供劳务"外,其余都可以说是用于填写"视同销售货物"的,而不包括"视同转让财产"。可以说,整个A105010反映或调整的都是"销售(营业)收入"。
问题2:企业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吗?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
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二)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因此,在核定征收时购置的固定资产,在改为查账征收后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
问题3:企业解散时由于清算产生的企业所得税何时交,也是要等到第2年汇算清缴吗?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规定:
一、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因此,企业进入清算的,需要先向税务局备案,然后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问题4:请问分期付款(融资)购买固定资产增值税如何处理?怎么做分录?
解答:
企业分期付款购进固定资产具有融资性质的,会计处理依照企业执行的会计准则的不同,有所差别。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购买固定资产的付款期限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格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格与购买价格现值之间的差额,除应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费等,但不含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企业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下,对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付款以及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成本,都不需要考虑融资性质,而是直接以付款总额和相关税费等为基础确定。
3.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
如果购买方是一般纳税人的,购买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规定的抵扣进项税额的,购买方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在分期付款的情况下,购销双方对于发票开具也可能有不同的约定:(1)可以约定首付款后,一次性开具所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销售方根据实际收到的款项分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会计分录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且分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支付首笔款项:
借:固定资产
未确认融资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首付款取得的专票税额)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首付款)
长期应付款-xx供应商(按照后期需要支付的总额确认)
说明:实务中也有人在此处不确认“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将“长期应付款-xx供应商”按照不含税金额确认。“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是借用该科目,实务中也有用“其他应收款”等替代的。
分期支付款项,并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借:长期应付款-xx供应商
贷:银行存款
收到增值税发票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且销售方一次性开具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支付首笔款项:
借:固定资产
未确认融资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取得全部的专票税额)
贷:银行存款(首付款)
长期应付款-xx供应商(按照后期需要支付的总额确认)
(3)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分录,由于不需要确认融资费用,因此在上述会计分录基础上只是少了“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其他一致,不再赘述。
问题5:资料编写合同和矿源储量核实报告合同需要交印花税吗?
如果有地勘行业的大佬能否帮忙回答一下这个问题啊,最近在报印花税,实在是搞不明白这些需不需要交,如果交他们隶属于哪个分类呢,谢谢大家了。
解答:
《民法典》规定: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因此,资料编写合同和矿源储量核实报告的合同从民法角度出发就属于“承揽合同”。
按照2022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印花税法》规定,对“承揽合同”需要征收印花税,税率为报酬的万分之三。
问题6:离职赔偿收入备注成工资有影响吗?
解答:
有影响。对用人单位和对个人都有影响。
对个人,离职赔偿(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按照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也就是说,离职赔偿的收入在一定范围内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但是,如果把资质赔偿错误地申报为个人工资薪金的话,就可能失去一定的免税收入额缴纳“冤枉税”,同时还会导致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累计高导致税率升高,从而导致个人当年实际需要缴纳更多个税(次年汇算补税)。
问题7:个人代开劳务费发票的,支付方没有履行扣缴义务的,税务部门是要求支付方补缴还是从代开方征缴?如何处罚?
解答:
新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对于综合所得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因此从2019年度开始税务局在给个人代开涉及到综合所得项目的发票时,税务局就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在代开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也有税务经办人忘记备注)。综合所得项目代开发票的,包括“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除开综合所得项目以外的发票代开,税务局现在依然是会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代开运输发票的,“经营所得”个税暂时征收)。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实际支付方在支付劳务费等需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在扣缴义务人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税务机关是纳税人进行追缴,并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个人在税务局代开劳务费发票的,税务局的金税系统中已经有相关的收入的数据,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履行扣缴与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大数据是很容易发现的。对于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义务的,纳税人(个人)应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进行申报,该补税的应依法补税,否则税务局将依法处罚个人。对个人处罚包括个人补缴税款、罚款以及滞纳金、在个人纳税记录中进行标注、媒体公开、计入个人征信记录等多种形式,将会对个人的方方面面造成不好的影响。
问题8:我们企业租的个人房屋,跟我们收的电费没有发票怎么办呢?
解答: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承租个人的房屋,房东收取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房东)采取分摊方式的(包括承租方全部承担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对于企业承租个人房屋发生的水电费等,不需要房东个人提供水电费的发票,只需要对方开具一个收据即可,注明房东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电话。
问题9:车辆购置税是如何入账?
解答:
车辆购置税,应作为企业购进车辆“固定资产”原值组成部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