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控债券违约「信用债违约风险预警机制」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宋亦桐)为健全债券违约及风险处置机制,完善违约债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及付息兑付服务,3月1日,上海清算所发布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违约及风险处置操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所称“违约”是指,发行人未能按约定足额偿付债券本金或利息,以及因破产等法定或约定原因,导致债券提前到期且发行人未能按期足额偿付本息的情形。《指引》所称 “风险”,是指发行人按法定或约定要求按期足额偿付债券本金、利息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
违约及风险处置各参与主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清偿、公开透明、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要求及上海清算所相关规定,确保提交的文件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因相关处置方案内容及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指引》适用于发行人与持有人根据发行文件约定流程或银行间市场相关自律要求流程,针对违约及风险债券协商制定处置方案,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变更债券核心登记要素和注销登记等,具体包括:展期、调整票面利率等核心登记要素;后续偿付及注销登记;撤销回售行权申报;通过债券置换等方式进行处置;上海清算所根据银行间市场相关规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行人与持有人协商同意进行债券展期或调整债券票面利率等核心登记要素的,发行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违约及风险处置申请表》(以下简称处置申请表);如根据发行文件及其他有效合同约定流程协商同意的,提交符合约定的、证明流程履行完毕的相关材料;如根据银行间市场相关自律要求流程协商一致的,提交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及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上海清算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海清算所为违约债券发行人提供代理后续偿付服务。发行人拟向该期债券持有人划付付息兑付资金的,应按照银行间市场相关要求进行披露,并按照本指引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处置申请表,如无特别约定,上海清算所将以实际付息兑付日前1工作日作为登记日,按照登记日日终持有人持有比例进行计算,并于实际付息兑付日完成代理偿付工作。发行人应确保相应资金于实际付息兑付日前1个工作日15:00前划付至上海清算所指定账户。
持有人应注意在发行人后续偿付期间进行债券转让的风险,避免出现实际付息兑付日与债券转让结算日发生在同一日的情况。若发生前述情形导致代理付息兑付无法正常进行的,上海清算所将根据发行人和相关持有人后续协商结果办理付息兑付和债券注销。
除此之外,发行人通过上海清算所向该期违约债券的所有持有人划付付息兑付资金后导致全部或部分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上海清算所将根据相关业务处理结果,办理债券的部分或全部注销登记。
发行人与该期债券持有人协商同意按照变更后的兑付价格进行偿付,通过上海清算所向持有人完成付息兑付资金划付的同时,发行人应提交处置申请表;如根据发行文件及其他有效合同约定流程协商同意的,提交符合约定的、证明流程履行完毕的相关材料;如根据银行间市场相关自律要求流程协商一致的,提交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及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上海清算所要求的其他材料。据了解,本《指引》由上海清算所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