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保证投资收益吗「收入债券」
重点提要:这种理论和现实相背离的现象,原因当然是由于收入债券几乎都是在重组计划实施的过程中发行的,因此与他们相联系的是信用状况不甚良好的公司。利息支付取决于收益状况这句话的真正含义在于,存在收益不足的可能性。虽然优先股股息的分配也取决于收益状况,但这句话却没有包含类似的言外之意。
收入债券和担保证券!
收入债券
收入债券(又称调整债券 adjustment bood)的合同特征介于普通债券和优先股之间。在实际中,所有的收入债券都有明确的到期日,因为持有人拥有在既定日期无条件收回本金的权利。从这个角度看,收入债券持有人的地位和普通债券的持有人完全一样。不过应该指出,绝大多数收入债券的期限总是非常长,以至于在所考察的典型案例中,付还本金的权利没有什么真正的重要性,实际上,收入债券持有人真正由于到期的原因而收回本金的情况,我们只发现一例。
利息支付有时完全是随心所欲的——从利息支付的角度来考察,有些收入债券所处的地位和优先股毫无二致,因为在利息支付数额方面,董事们被赋予完全的决定权。通常情况下合同条款规定,在收益足以支付利息的情况下,债券持有人有权获得利息。但是很多双联合同指出,在获得“可用于”(收入债券)利息支付的余额数字之前,允许董事们以资本支出(capital expen-diture)或其他开支的名义,从收益项目中扣除任意比例的金额。以清湾和西部铁路公司发行的“B系列”收益信用债券为例,在1922到1931年间(包括首尾两年),尽管公司年收益接近投资者的22%,该债券在几年里总计只获得了6%的利息。近期以来的双联合同(如芝加哥-密尔沃基-圣保罗和太平洋铁路公司利息率5%的调整债券)倾向于对以这种方式从收入债券持有人扣留的收益比例规定一个明确的限制,但是董事们在利息支付决策方面仍保留相当大的自由度。可以这么说,不同的收入债券形式可以介于普通优先股形式和普通债券形式之间的任何不同位置。
收入债券从整体上说投资等级较低——由于收入债券在合同权利方面多多少少要比优先股的等级更高,因此人们可能会认为,具有收入等级的收入债券的比例应该比优先股高一些。但是还不是事实,据我们了解,只有一种收入债券能够在任何时期中始终保持着投资等级,这就是艾奇逊-托皮卡-圣菲铁路公司发行的利息率4%,1995年到期的调整债券。这种理论和现实相背离的现象,原因当然是由于收入债券几乎都是在重组计划实施的过程中发行的,因此与他们相联系的是信用状况不甚良好的公司。利息支付取决于收益状况这句话的真正含义在于,存在收益不足的可能性。虽然优先股股息的分配也取决于收益状况,但这句话却没有包含类似的言外之意。因此,收入债券作为一个整体,其作为一种投资的价值主要是由它们所孕育而生的环境所决定的,而不是由附着于它们的法定权利所决定的。我们可以用一个类比来说明这个问题:在英国,一个通行的做法是,尽量避免发行抵押债券,而只有在信用状况可疑这种迫不得已情况下,才使用这类保护性措施,因此我们可能会发现,通常抵押债券投资的质量明显低于信用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