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互联互通「银行间债券转托管至交易所」
日前,证监会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显示,经过前期试点,自8月2日起,扩大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参与现券交易的银行范围。
对银行而言,东方金诚首席金融分析师徐承远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本次《通知》扩大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参与现券交易的银行范围,除了非上市农商行、农信社以外,其他绝大部分商业银行都获准进入市场交易。因此,银行参与交易所市场债券交易总量将有所增长,对银行投资业务开展产生积极作用。
同时,扩大银行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范围,也意味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迈出重要一步。
上市银行
试点交易所债市
1997年6月份,为防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保障金融业的稳定运行,相关部门决定停止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从事债券交易活动。自此以后,中国债券市场被分割为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
直到2009年,证监会和原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上市银行被允许有限度的参与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债券品种的现券交易,以及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品种交易。
“但是鉴于一直禁止商业银行从事回购交易,同时将参与主体限制在上市商业银行的范畴,商业银行对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参与度依然较低。”徐承远表示。
民生银行研究员郭晓蓓对《证券日报》记者指出,两大交易市场产品结构虽不完全相同,但也有很多重叠的债券品种。试点之前,银行业在两大市场的债券交易由于市场分割的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债券市场安全与效率,交易所债券市场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互联互通程度不够,可参与互联互通机制的债券品种受限。且当前互联互通机制基础尚不完善,业务种类单一,转托管交易环节多、流程长,效率有待提高。
利于畅通
货币政策传导渠道
《通知》指出,经过前期试点,自8月2日起将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的银行范围扩大至包括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华外资银行、境内上市的其他银行。
证监会表示,允许更多银行机构根据自身需要在交易所市场参与债券投资,有利于扩大银行投资债券范围,拓宽实体经济融资渠道,提升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有利于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促进金融市场稳定;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投资主体活力,促进实体经济与金融业良性发展。银行应当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
“扩大范围后,银行业可以更为便捷地进行债券的头寸管理,有利于提高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管理水平,降低因市场分割造成摩擦性成本。”有分析人士对《证券日报》表示,债券品种在不同市场的交叉挂牌及自主转托管机制,丰富可参与互联互通机制的债券品种,提升转托管效率,而且可以进一步加强市场间的信息联动,更好实现“防风险、守底线”的市场风险管理策略。
徐承远认为,绝大部分商业银行都获准进入市场交易,银行参与交易所市场债券交易总量将有所增长,对银行投资业务开展产生积极作用。不过,他同时表示,我国交易所债券市场存量规模相对较小,截至目前,我国债市存量余额为92万亿元左右,其中交易所市场存量债券余额9.8万亿元,占比仅占一成。此外,本次通知中规定的交易范围仍仅局限于现券交易,回购尚不在政策准许的范围内。“因此,短期来看,银行参与交易所市场总量增长有限,仍以银行间市场品种为主。长期来看,随着交易所债市规模和流动性逐步上升,以及相关限制政策逐渐放开,银行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参与度将会进一步提高。”
实质性推进
债券市场互联互通
此次《通知》的发布,也意味着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更进一步。徐承远认为,长期以来,我国债券市场一直处于相对分割的状态,不同的债券品种由不同的监管部门核准或者注册,在不同的债券市场发行和流通。不同市场在准入、信息披露、存续期管理方面存在差异,已经开始对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债券市场的统一管理开始提上日程。
去年以来,监管层就在持续推进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去年9月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14号公告提出,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评级业务资质的逐步统一。去年12月份,央行等部门联合发文,明确由证监会依法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违法行为开展统一执法工作。今年5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在2019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上表示,央行将稳步推进债券市场的双向开放和互联互通。
“此次允许银行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有利于缩小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在投资者群体方面的差异,对打通两个市场资金端和资产端,疏通整个债券市场起到了重要作用”,徐承远表示,随着市场不断发展,未来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政策限制,将会实现全面的互联互通。
郭晓蓓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接下来还需进一步完善债券品种在不同市场的交叉挂牌及自主转托管机制,促进债券跨市场顺畅流转,提高转托管的市场效率,同时,要进一步在互通机制上,加强托管结算机构的信息共享,全面实现两大市场进行DVP的直接结算,真正发挥债券市场的定价功能,更好地保护相关市场的主体权益。(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