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金融功能「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 促进新」
在需求收缩、供给冲击和预期转弱的三重压力下,加快扩大有效投资是发挥政策托底作用、稳定宏观经济大盘的重要手段。设立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是在坚持不搞大水漫灌、不超发货币条件下,满足重大项目资本金到位要求,更好发挥政策引导作用,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加大重大项目融资支持,实现扩大有效投资、带动就业、促进消费综合效应的重要举措。作为补充项目资本金、助力扩投资稳增长的阶段性举措,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具有典型的财政货币政策联动效应。用好用足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对于有效引导和改善市场预期、抓紧形成精准有效投资、加快释放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持续扩容(资金规模和支持范围扩大),为应对超预期因素冲击、加快推动形成更多有效投资实物工作量、为制造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提供市场需求创造了有利条件。用好用足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更好发挥有效投资补短板强弱项调结构、带就业促消费的综合效应和对经济恢复发展的关键性作用,需要着重注意以下方面。
第一,强化政策协同,注重发挥政策组合效果。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是人民银行向政策金融机构发行的定向资金支持,其具体用途是用于补充投资项目资本金,对于支持范围内的重大项目,通过直达工具快速精准打通资本金无法及时到位造成的堵点,推动项目尽早开工、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本质上,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需要商业可持续性,要求投资项目既要有较强的社会效益,也要有一定的经济可行性,能够“保本微利”。一定程度上,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具有相似的政策目标,因此具有“类财政”工具特点。这在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可为专项债项目提供资本金搭桥方面得到体现。
充分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政策效能,需要发挥货币和财政政策合力。对于专项债券项目储备充分的地区,在很多符合条件项目不能获得专项债支持或部分项目不能足额获得专项债支持的情况下,因专项债储备项目成熟度较高,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能够快速补位,对于引导金融机构发放中长期低成本配套贷款、吸引民间投资的撬动作用更明显,货币和财政政策协调联动性更强。相反,一些地方专项债项目储备不足,存在专项债项目资金闲置或投向不合理等问题,在缺乏“好项目”的情况下,政策性金融工具的支持作用也就相对较弱。因此,需要进一步压实地方主体责任,强化项目挖潜、政策配合协同和项目要素保障,推动项目早开工、加快推动形成实物工作量。
第二,强化项目储备,注重发挥地方积极性。今年以来,各地密集出台稳投资计划,加大项目谋划策划力度,推出重大项目清单,据不完全统计总投资超过3万亿元,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政策效能释放空间巨大。依法合规做好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资金投放等工作,强化激励、不搞地方切块,成熟项目越多的地方得到的支持越大。这种情况下,会给项目储备不充分或储备项目质量不高的地方造成倒逼压力。
一方面,要加强动员,支持地方政府积极抓住三季度政策实施宝贵窗口期,聚焦网络型基础设施(交通、能源、水利等)、产业升级基础设施(信息、科技、物流等)、城市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国家安全基础设施等五大基础设施重点领域,重大科技创新、职业教育等领域,以及其他可由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投资的领域,根据当地规划方案和实际需要,抓紧梳理形成备选项目清单。另一方面,在国家层面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框架下,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重要企业和金融机构,建立地方层面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由相关方联合办公、并联审批,按照既利当前又惠长远、有利于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基础支撑能力的要求,“成熟一批、推荐一批”,提高运转效率,推动重大项目尽快落地、早见成效,确保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实施的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
第三,强化监测反馈,注重投资效果评估。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设立的目的是满足重大项目资本金要求,加快重大项目开工建设,发挥政策托底、稳定经济大盘作用。政策实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加快推动形成更多“有效投资”实物工作量,并尽可能吸引民间投资,最大化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的综合示范带动效应。鉴于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支持项目的有效性是前置评价条件(包括项目的合规性和工程质量等),因此,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实施效果评估。一方面集中在有效投资项目的挖掘和落地,关注有效投资的“规模性”;另一方面集中在基金的带动撬动效应,关注有效投资的“撬动性”。
总体上看,我国在科技创新、生态环保、社会民生、城市更新等领域的短板依然突出,有效投资的潜力巨大。理论上,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有积极运用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的内在动力。一方面,紧紧抓住国家政策实施机遇、充分利用政策窗口期,积极组织申报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为稳住经济大盘作贡献;另一方面,紧紧抓住国家政策实施机遇补短板强弱项,积极扩大有效投资规模,加快改善区域基础设施条件,增强经济发展后劲,一举多得。“规模性”评估上,对推进缓慢、成效不明显的机构加大督导力度,发挥各级协调机制作用,督促地方加快做好备选项目筛选和形成项目清单,督促提前做好项目建设各项准备工作,力争资金投放到位后就能开工建设,推动新增额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撬动性”评估上,引导商业银行扩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完善对银行配套融资的考核,银行要完善内部考评和尽职免责规定;对于吸引带动较多社会投资参与的(本身就是项目的认可),需要进一步完善对项目相关方的激励机制。
(作者系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研究所研究员、财达证券首席经济学家、京津冀协同发展河北省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本文源自中国银行保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