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的处罚「关联交易怎么处理」
2019年,包商银行因出现严重信用风险,被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接管。经披露,包商银行自2005年以来大股东占款就累计高达1500多亿元。自此,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印发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而“深入整治股权与关联交易乱象”也成为了公司治理的重点,更是提出了要“放在突出位置,从严要求、加快突破、依法惩处。”
而2019年以来,关于关联交易的行政处罚也明显增多,截至目前,银保监会因关联交易已经开出罚单1张;银保监局(不含分局)因关联交易已经开出罚单72张,其中2019年11张,2020年33张,2021年以来28张。各银保监分局对因关联交易开出罚单212张。
下面,笔者就分五部分,来为大家介绍下关联交易:1.什么是商业银行关联人;2.什么是关联交易;3.常见违规关联交易类型及违规分析;4.违规关联交易行政处罚(处理)结果;5.关于恒大和盛京银行关联交易的探讨。如果对前两部分比较熟悉的,也可以直接跳至第三部分案例开始。
一、什么是商业银行关联人
2021年6月份,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但目前仍未颁布实施。所以,关联人定义仍按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4年第3号)。
如对《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感兴趣,可参见文章《刚刚银行关联交易重大变革!一张图读懂关联方!》
(一)关联自然人
1.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2.商业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3.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关系太过复杂,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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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对商业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二)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1.商业银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不包括商业银行)。
2.与商业银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商业银行或可对商业银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中,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都出现较大幅度更改,所以本文不再对关联人做过多篇幅解读,重点对违规关联交易进行详细介绍。
二、什么是关联交易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下列事项:
1.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
2.资产转移,是指商业银行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信贷资产的买卖以及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
3.提供服务,是指向商业银行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等服务。
4.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分为一般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以下,且该笔交易发生后商业银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1%以上,或商业银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商业银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商业银行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
计算关联自然人与商业银行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该商业银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商业银行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该商业银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在《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中,关联交易修改幅度较小,但补充增加了关联交易金额计算方式。
三、常见违规关联交易案例
违规关联交易按照主体分类,可以分为商业银行、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按照交易类型分类,可以分为授信、资产转移、提供服务,所以组合后将出现多类常见的违规关联交易,下面将逐项进行剖析
关联交易常见违规案例
商业银行
关联自然人
关联法人
授信
1.未识别出关联人;
2.未识别出关联交易(表外业务);
3.识别出关联交易但是未按规定审批;
4. 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重大关联交易。
1.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2. 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
3.内部员工未报告关联法人授信业务且未落实回避制度。
4.变相发放关联贷款。
1. 对关联方授信比例超过监管规定上限。
2.未识别关联交易且该交易优于非关联法人
资产转移
关联交易认定类型覆盖不全
关联关系人直接参与资产交易决策
未按照关联交易审批且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
提供服务
推广服务协议(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审查
工程装修合同(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审查
未按照关联交易审批且将服务费转嫁给第三方
关联自然人或法人隐瞒关联关系,但是又利用关联关系获取服务合同是最常见的违规案例
(一)授信类关联交易——银行端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授信关联交易中最容易违规的分别是:1.未识别出关联人(关联人名单不全);2.未识别出关联交易(如理财业务);3.识别出关联交易但是未按规定审批;4.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重大关联交易。
1.未识别关联交易人
案例:商业银行A在收集关联方名单时,仅收集了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名单及部分近亲属名单,未收集独立董事近亲属名单,未收集内部人中部分重要交易岗位(如同业交易等)人员近亲属名单,以及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违反法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关联自然人定义)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一般关联交易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授权程序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或批准。一般关联交易可以按照重大关联交易的程序审批”。
2.表外业务未纳入关联交易
案例:商业银行A募集理财资金,通过信托渠道将资金发放给公司B,公司B为公司C的关联企业,公司C是商业银行A持股5%以上的股东,但商业银行A未将该笔理财业务纳入关联交易管理。
违反法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6号)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理财业务关联交易内部评估和审批机制。理财业务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交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以及《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及时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并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
3.未按规定审查审批
案例:公司A向商业银行B(资本净额500亿元)申请授信10亿元,同时公司A是商业银行B的股东,持股比例为5%。商业银行B批准公司A的授信并发放贷款。在该笔关联交易中,单次授信10亿元已经占商业银行B资本净额的2%,属于重大关联交易。但商业银行A未将该笔交易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未提交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未经董事会批准,未向监事会报告。
违反法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未设立董事会的,应当由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经营决策机构批准。”
4.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案例:与上一案例相同,由于商业银行B未按规定审查审批重大关联交易,必定也不可能向监管部门报送重大关联交易。
违反法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告监事会,同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授信类关联交易——自然人端
对于关联自然人而言,授信关联交易中最容易导致商业银行违规的分别是:1.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2.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3.内部员工未报告关联法人授信业务且未落实回避制度。4.变相发放关联贷款。
1.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案例:商业银行A向非执行董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放信用方式的消费贷款。
违反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2.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
案例:商业银行A向主要自然人股东B发放一笔三年期抵押贷款100万元,利率为4%,但商业银行A同期抵押贷款平均利率为7%,该笔贷款利率明显低于平均利率。
违反法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3.内部员工未报告关联法人授信业务且未落实回避制度
案例:商业银行A向公司B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客户经理为员工C,员工C为公司B法人代表D的女儿,且员工C参与了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等环节。但员工C未如实向商业银行A报告其与D的关系,导致商业银行A未将该笔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关联交易管理。
违反法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分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人员,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报告其近亲属及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列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二十五条“一般关联交易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授权程序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或批准。一般关联交易可以按照重大关联交易的程序审批。”,《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条“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4.变相发放关联贷款
案例:商业银行A向自然人B(非关联人)发放个人消费贷款,由商业银行A的主要自然人股东C提供担保。贷款发放后,自然人B将贷款资金转账给自然人C。
违反法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准确识别关联方,严格落实关联交易审批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关联交易情况。”
(三)授信类关联交易——法人端
对于关联法人而言,授信关联交易中最容易导致商业银行违规的分别是:1.对关联方授信比例超过监管规定上限。2.未识别关联交易且该交易优于非关联法人。
1.对关联方授信比例超过监管规定上限
案例:商业银行A(资本净额100亿元)对公司B发放贷款10亿元,公司B为商业银行A的股东。商业银行A又对公司C发放贷款10亿元,公司B和公司C同属于集团D。累计发放贷款占商业银行A资本净额的20%,超过监管规定上限。
违反法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商业银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
2.未识别关联交易且该交易优于非关联法人
案例:商业银行A向公司B发放一笔流动资金贷款,公司B的实际控制人为C,实际控制人C与公司D的实际控制人E为父子关系,且公司D为商业银行A的主要股东。该笔贷款利率较同期非关联法人低200Bp。
违反法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准确识别关联方,严格落实关联交易审批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关联交易情况。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四)资产类关联交易——银行端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资产关联交易中最容易违规的是:关联交易认定类型覆盖不全。
案例:公司A是商业银行B的主要股东,商业银行B向公司A的子公司C订购了办公家具(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但未纳入关联交易管理。
违反法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关联交易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授权程序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或批准。”
(五)资产类关联交易——自然人端
对于自然人而言,资产关联交易中最容易导致商业银行违规的是:关联关系人直接参与资产交易决策。
案例:商业银行A向公司B发放贷款1000万元,公司B的实际控制人C为商业银行A行长D的岳父。公司B的1000万元贷款在到期后形成不良,行长D参与了公司B不良贷款的转让及核销。
违反法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董事会、未设立董事会的商业银行经营决策机构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六)资产类关联交易——法人端
对于法人而言,资产关联交易中最容易导致商业银行违规的是:未按照关联交易审批且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
案例:商业银行A向公司B购买房屋用于营业网点开设,公司B是公司C的控股子公司,且公司C是商业银行A的主要股东,房屋购买价格明显高于同位置其他房屋价格。A银行该购买合同未纳入关联交易管理。
违反法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关联交易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授权程序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或批准。”
(七)服务类关联交易——银行端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资产关联交易中最容易违规的是: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审查,譬如推广服务协议等。
案例:公司A是商业银行B的股东,商业银行B与公司A的子公司C签订支付推广服务协议,约定在C公司购物时使用B银行信用卡支付结算可享受一定折扣,折扣部分由B银行向公司C支付,但该交易未经关联交易委员会审查。
违反法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关联交易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授权程序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或批准。”
(八)服务类关联交易——自然人端
对于自然人而言,隐瞒与商业银行的关联关系,但是却利用关联关系获取服务合同是非常常见的违规案例,资产关联交易中最容易导致商业银行违规的是: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审查,譬如工程装修合同等。
案例:商业银行A拟新设网点B,与公司C签订工程装修合同,公司C的实控人D为商业银行A行长E的姐夫,但该工程装修合同未经关联交易委员会审查。
违反法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关联交易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授权程序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或批准。”
(九)服务类关联交易——法人端
对于法人而言,隐瞒与商业银行的关联关系,但是却利用关联关系获取服务合同是非常常见的违规案例,资产关联交易中最容易导致商业银行违规的是: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审查,甚至将本应由银行支付的服务费转嫁给第三方等。
案例:商业银行A开通互联网贷款业务,约定合作公司B负责营销获客,借款人C在通过公司B网站申请贷款时,除了向商业银行A支付贷款利息外,还需要向公司B支付服务费,向担保公司D支付担保费,同时担保公司D在商业银行A开立保证金账户。公司B与公司D都是公司E的控股子公司,且公司E的另一控股子公司F是商业银行A的主要股东。商业银行A并未向公司B支付引流费用,而是由D公司担保费中向B公司支付。
违反法规:《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第一条“不得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关联交易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授权程序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或批准。”
四、违规关联交易处罚(处理)结果
(一)商业银行
1.处罚结果: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按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由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规情况:(1)未按本办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下同)第四条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
(2)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审批关联交易的;
(3)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
(4)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
(5)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
(6)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的;
(7)对关联方授信余额超过本办法规定比例的;
(8)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披露信息的;
(9)未按要求执行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的。
2.处罚结果: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依据:按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规情况:商业银行未按照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重大关联交易或报送关联交易情况报告的。
3.处罚结果: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按照《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二条,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违规情况:商业银行存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按规定开展关联交易的)。
4.处罚结果: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处罚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违规情况:商业银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特别注意: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可以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也可能是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二)相关人员
1.处罚结果: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1至10年的任职资格或禁止其一定期限从事银行业工作。
处罚依据:按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商业银行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取消商业银行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至十年的任职资格或禁止其一定期限从事银行业工作,可以禁止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从实银行业工作;未构成犯罪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对商业银行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情况:(1)未按本办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下同)第四条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
(2)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审批关联交易的;
(3)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
(4)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
(5)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
(6)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的;
(7)对关联方授信余额超过本办法规定比例的;
(8)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披露信息的;
(9)未按要求执行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的。
2.处罚结果: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
处罚依据:按照《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二条,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
违规情况:商业银行存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按规定开展关联交易的)。
(三)关联股东
1.处理结果:转让股权。
处理依据:按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的股东通过向商业银行施加影响,迫使商业银行从事下列行为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况限制该股东的权利;对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可以责令其转让股权”
违规情况:(1)未按本办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下同)第四条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
(2)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审批关联交易的;
(3)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
(4)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
(5)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
(6)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的;
(7)对关联方授信余额超过本办法规定比例的;
(8)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披露信息的。
2.处理结果:转让股权;限制参与经营管理的相关权利(包括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
处理依据:按照《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存在下列情形,造成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责令商业银行控股股东转让股权;限制商业银行股东参与经营管理的相关权利,包括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
违规情况:存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违规开展关联交易的”。
五、关于恒大和盛京银行关联交易的探讨
前期,本公众号发了一篇《恒大百亿出售盛京银行偿还负债!关联方授信是否超10%监管红线?》,我们就结合一些可能的业务,譬如理财、承销债券、商票贴现等,来探讨下上述业务行为是否属于关联交易。
(一)利用银行理财投资关联公司的非标融资
案例:A银行成立B理财计划,通过成立资管计划,投资非标债权(债务人为公司C),公司C是公司D的控股子公司,公司D又是A银行的主要股东。
案例剖析:上述行为应该属于关联交易。
依据一: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理财业务关联交易内部评估和审批机制。理财业务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交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所以理财业务也要纳入关联交易管理。
依据二:按照《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对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商业银行对单个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五。”前款中的授信,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其中,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穿透原则确认最终债务人。可以看出商业银行对关联方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五,且理财业务纳入15%的计算,所以理财业务也要纳入关联交易管理。
(二)银行承销关联方股东债券
案例:A银行作为B公司中票的承销商,B公司又是A银行的主要股东。
案例剖析:1.采用包销方式的,属于关联交易。2.承销后又利用理财或自有资金对接的,属于关联交易。3.承销费率过低无法覆盖成本的,属于关联交易。
依据一:按照《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承销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展债券包销业务时,应将承诺包销的全部金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体系,并纳入授信集中度计算,填入相关非现场监管报表的“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项目。如果纳入统一授信管理,那一定属于《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范围,属于关联交易。
依据二:按照《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对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商业银行对单个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五。”前款中的授信,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商业银行或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其中,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穿透原则确认最终债务人。可以看出商业银行对关联方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五,且理财业务纳入15%的计算,所以理财业务也要纳入关联交易管理。
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本行或托管机构,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其控股的机构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理财产品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该表述中说明“其控股的机构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则认为该行为应该属于关联交易
依据三:按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对商业银行有影响,与商业银行发生的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交易行为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视为关联方。”
按照《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严禁通过下列方式与银行保险机构进行不当关联交易,或利用其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由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不合理的或应由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的相关费用……”
如果承销费率过低,也就是B公司作为控股股东从交易中获利,且承销费用无法覆盖成本的,应该算作关联交易。
(三)银行为主要股东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案例:B公司将A公司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向C银行贴现,B公司是A公司的上游供应商,而A公司是C银行的主要股东。
案例剖析:是否有真实贸易背景,以及贴现资金是否回流将成为重要判断依据。如果没有真实贸易背景,且贴现资金回流应该认为是关联交易,而有真实贸易背景,股东在贴现审批中没有不当干预,则不属于关联交易
依据一:《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准确识别关联方,严格落实关联交易审批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关联交易情况。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按照穿透原则进一步排查整治虚假注资、循环注资、隐形股东、违规代持、违规一致行动人、股东不当干预、向股东输送利益等深层次高风险问题””按照《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严禁通过下列方式与银行保险机构进行不当关联交易,或利用其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如果商业承兑汇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股东在商票贴现审批中利用影响力,贴现资金回流至股东,则属于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