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宝丰能源最新消息「银川宝丰能源集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回售代码:100921
回售简称:宝丰回售
回售价格:按面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
回售申报期:2019年10月14日至2019年10月18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9年11月25日
票面利率是否调整:不调整
特别提示:
1、根据《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设定的本公司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简称:16宝丰02,债券代码:136850,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权决定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如本公司行使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赎回或回售部分的债券票面利率将执行上调后利率,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根据当前的市场环境,发行人选择不调整票面利率,即在后2个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保持为6.20%。
2、根据《募集说明书》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公告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公司;若债券持有人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3、本次回售等同于“16宝丰02”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2019年11月25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6宝丰02”债券,请“16宝丰02”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4、本公告仅对“16宝丰02”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6宝丰02”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5、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本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6宝丰02”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9年11月25日。
为保证本公司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发行总额:10亿元。
3、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4、债券期限:本次债券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还本付息方式:本次债券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同支付。
6、起息日:2016年11月23日。
7、利息登记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其所持本次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8、付息日: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11月23日。
9、兑付登记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次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10、兑付日: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2021年11月23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1月23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支付金额:本次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票面总额与债券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各自所持有的本次债券到期最后一期利息及等于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2、债券利率确定方式:本次债券为固定利率,票面利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本次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13、利率上调选择权:公司有权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幅度为0到1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1个基点为0.01%。公司将于本次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证监会和上交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公司未行使利率上调选择权,则本次公司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4、回售条款: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次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次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次债券。本次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公司将按照上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5、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次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的,须于公司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本此次债券并接受上述上调。
16、担保情况及其他增信措施:本次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7、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1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8、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票面利率调整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公司有权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的前3年票面利率为6.20%;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公司选择不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6.20%,并在其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三、本次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债券代码:136850 债券简称:16宝丰02
回售代码:100921 回售简称:宝丰回售
2、回售登记期:2019年10月14日至2019年10月18日。
3、回售价格:面值100元人民币/张。以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4、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本公司,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5、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及回售选择权行权日:2019年11月25日。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7、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6宝丰02”债券,请“16宝丰02”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19年11月25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2018年11月23日至2019年11月22日期间利息,票面利率为6.20%。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2.00元(含税)。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登记期间的交易
本期债券在回售登记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部分债券已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债券将被冻结交易。
六、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6宝丰02”的债券持有人应在2019年10月14日至2019年10月18日的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21,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6宝丰02”的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16宝丰02”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期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16宝丰02”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本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9年11月23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七、回售实施的时间安排
■
八、关于本期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一)发 行 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张中美
联系电话:0951-5558025
传 真:0951-5558008
(二)主承销商: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闫立
联系电话:010-88300622
传 真:010-88300580
特此公告。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