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条款「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新华社上海6月28日电(记者潘清)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债券市场风险,上海证券交易所修订并于28日发布《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办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的目的是与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保持一致、有机衔接,紧紧围绕防控债市风险、确保平稳发展的基本目标,同时兼顾部分债券品种的自身特点,平衡制度的统一性和灵活性,对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进行调整。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统一标准。调整“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与证监会《办法》认定“专业投资者”的标准保持一致,但暂不引入证监会《办法》中关于“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的规定,同时新增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指标的期限要求(申请资格认定前20个交易日,日均);
二是调整个人投资者的投资标的范围。除利率债、大公募公司债、可转债和质押式回购出资外,合格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还可以参与小公募公司债中的高信用等级债券(债券信用评级AAA)的认购、交易;
三是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动态调整机制。为加强对普通投资者的保护,规定在债券出现评级下调、违约等风险情形时仅允许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买入;
四是强化证券经营机构责任。落实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要求,细化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责任及义务。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7月1日起投资者应该根据《办法》规定,在其所属投资者类别对应的债券范围内进行投资。根据原有规则买入的债券,若超出《办法》规定的投资范围,投资者可以卖出或者继续持有到期,不得再行买入。
根据上交所原有规则认定的合格投资者,均需根据《办法》规定,在7月1日前重新进行评估认定及报备。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的,方可继续买入相应投资范围的债券。
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的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合格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及公众投资者可以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融券交易。
不满足《办法》要求的投资者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交易、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于2017年12月9日前了结全部相关交易,期间不允许增加回购交易未到期余额。
《办法》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建立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前端技术控制,承担确认合格投资者具有债券投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义务,并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合格投资者条件。
上交所方面同时提醒个人投资者理性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根据自身判断审慎做出独立投资决定,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市场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