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转移债权」
(转发自三口铡刀先生文章)
【债权债务关系】
P2P是Peer To Peer Lending(或Peer-To-Peer)的缩写,意为个人对个人(点对点)的网络借贷。
1、自2015年7月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 ”行动的指导意见》:
提出【促进和发展“互联网 ”普惠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开展网络借贷】
2、到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首次定义P2P【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3、到2016年8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P2P网络借贷的基本法形成。
4、国家始终将P2P平台定性定位为网络借贷的信息中介机构,应依法设立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和发布了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各项专项检查整治,以达到保持P2P平台保持本质属性的要求。
5、基于国家规定框架之下的P2P平台经营机制,为借款人在P2P平台发布项目资金需求信息,出借人和借款人自愿达成出借意愿,形成借贷协议,P2P平台收取撮合费用。出借人为债权人,借款人为债务人,平台为中介机构。
6、玖富的P2P网贷业务:玖富将出借人和借款人分别设置在玖富普惠和玖富万卡两个不同的平台,两个不同的APP应用程序。玖富在玖富普惠端以理财的名义发售产品,归集出借人资金;在玖富万卡端发售借款产品,直接对借款人申请进行放贷。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事先看不到任何项目信息,因为玖富没有项目信息披露。出借人选择玖富普惠的理财产品之后,由玖富普惠生成中介协议和各类授权,再生成债权列表,并且债权列表一直变动。借款人被预先扣除手续费、保证金、保险金等等。玖富的P2P经营,已经完全异化为一端归集出借人资金,一端对借款人进行直接放贷,任何一个借款项目都是由玖富事后形成债务债权匹配,而任何一个出借项目均不是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签订,均为出借人与玖富签订协议、借款人与玖富签订协议。玖富P2P进一步异化成为:出借一端的资金超级归集人 借款一端的超级放贷人=网贷超级总包办人的实质,完全背离了国家对于P2P平台的定性定位。因此,出借人与玖富实质是债权债务关系,出借人为债权人,玖富为债务人;玖富与借款人实质为债权债务关系,玖富是债权人,借款人为债务人。
基于以上事实,法律以事实为依据,审判以法律为准绳,玖富再假借“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外衣,不能掩盖其两端归集资金运营网贷业务的事实,不能掩盖其网贷超级总包办人的实质。出借人手中的债权对应玖富为债务人,借款人手中的债务对应玖富为债权人,出借人与借款人不构成债务债权事实关系!玖富应当对出借人债权履行债务人还款的法律义务!玖富的网贷经营模式无异于银行经营模式,玖富网贷已经是影子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