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申请 个人破产 这4种情况不予受理「允许个人破产」
“老赖”通俗地讲是指欠钱不还的人,至于不还的理由,有些人是有钱不还,对于这些有钱不还的人,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提醒大家坚决零容忍。但是有些人却是有心无力,想还却没钱,却被上了失信人名单,对于这些人怎么办呢?“个人破产”制度来啦,保护那些诚实而不幸的人。
案情概要:
深圳的梁先生于2021年7月19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深圳中院批准了梁先生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这是自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施行以来,中国境内首例经法院裁定批准的个人破产案件。这也意味着,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从仅有企业破产制度逐步发展为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并存,从而全方位的保护“诚实而不幸”的人。
个人破产制度是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重要体现,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发展的稳定,在一定的程度上减少恶意追债,讨债事件的发生。
前几年的“于欢辱母杀人案”即是因为恶意追债而发生的社会悲剧事件。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合理合法地调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能够实现化解纠纷的双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下,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保护创业者、民营企业家抵御市场风险,增强创业创新的活力,符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潮流,同时能够实现更加优化营商环境。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如能更广泛地试行,对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
但是也有一部分人会担心,有心人利用个人破产制度来逃避法律的制裁,滥用破产制度来实维护自己的非法权益。这个担心不无道理,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产生,都会遭受这种恶意曲解的考验,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成熟都必须经过实践的检验。目前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申请,《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做了特别规定。
什么样的主体可以申请个人破产呢?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法律不予受理个人破产的情形: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破产申请有四种情形。
1.债务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或者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2.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
3.申请人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
4.债务人依照本条例免除未清偿债务未超过八年的。
人民法院在受理阶段对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实质审查,防止老赖等违法人员滥用个人破产制度逃避债务。并规定申请人恶意进行个人破产申请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随着不断的尝试和改进,个人破产制度被逐步地确定下来,表明该项制度的存在经过了实践的检验和时间的考验。当然也不乏有些人利用法律的漏洞来逃避自己的债务,成为恶意欠钱不还的老赖,如果您正在遭遇这方面的法律纠纷,请来电咨询,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帮您出具专业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