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中债转股技巧是什么「破产重整中的债转股」
如果公司运营恶化,且负债主要是金融债权,贷款列入不良,并可能核销出表,应该及时推进破产重整。当然,如果引入战略投资者使原公司股东资产出表,则原股东将丧失核心资产和控制地位。
预重整债权调整应该分类设计。
破产费用、短期共益债务,包括律师费,应于重整方案通过后一次性全额清偿。
优先债权。多为金融机构债权,包括欠付银行本金及借款利息(含罚息及滞纳金)为保证优先债权本金的清偿,谈判目标是争取优先债权人豁免保留利息、罚息及滞纳金。甚至要争取本金给与折扣。然后,在抵押物价值范围金额作为优先债权进行保留,剩余债权转为金融类普通债权。保留的优先债权部分按照优惠的利息标准,约定分年还清,每年根据营业收入与运营成本的情况,约定比例不同的清偿本金与利息金额。金融类普通债权只保留本金,清偿期间内不再计息,分年偿还,每年偿还金额根据当年的收入与成本进行调整,可以将剩余普通债权按照约定股价转为股权。对普通债权制定债转股方案,主要是考虑到未来短期企业现金流可能不足以完全覆盖债权,转股后债权人作为股东可享有股东权利,从公司经营中获得分红。参与公司控制,能够更好执行重整方案,防止出现二次破产。
工程价款类债权。如果享有抵押担保或者约定、法定优先,可以如上述办法处理,剩余普通债权可选择折扣一次性现金清偿,或者分年清偿。也不排除通过谈判实现债转股。
如果企业经营效益转好,可执行股权回购,如约定企业年增长超过原预测值的条件,转股债权人可以按约定将股权再次转成债权,或由原股东回购债权人所持有的股权、或者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等手段,实现转股退出。
其他小额债权、税款债权、职工债权应于重整方案通过后一次性现金清偿。
为保障债权按计划清偿,可开设偿债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约定各方共同监管。每年收入扣除运营成本后按比例用于偿还债权,如当年偿债资金低于重整计划安排,债权人可从监管账户中扣划不足部分用于偿债。按照重整计划方案清偿完毕前,原股东以股权作为偿债担保。
如果引入战略投资者进行预重整,其投资回报水平、控股比例,特别是资本市场再融资退出的可能性谈判,将具有非常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