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相关概念「可转债的特点是什么」
(2)初始转股价格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时,事先要确定一个转股价格,即如果投资者日后要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成股票的话,多少钱才能换成一股股票,这就是初始转股价格。这个价格非常关键,实属核心条款,直接决定了可转债的未来的看涨期权价值。如果转股价定得太高,大大高于股票市价,可转债的看涨期权价值就很低,可转债的吸引力就很低,最终可能发不出去。因为一般而言,投资者绝对不会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将所持的可转债转成股票,因为这会直接导致亏损。反之,如果转股价定得较低,可转债的看涨期权价值就较高。
初始转股价格由上市公司和券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根据有关规定,一般不低于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若干个(比如20)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如果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情况,股价应作相应调整)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这里存在一个博弈:政策规定了初始转股价不能低于某个标准,上市公司原股东也不希望初始转股价定的太低,否则会过多地稀释他们的股权比例,使其利益受损;但投资者希望初始转股价定的越低越好,这样,同样面值的可转债可以转换成更多的股票,以获得更大的利益。
最终博弈的结果,初始转股价在市场的压力下获得一个妥协和平衡。
需要提醒的是,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一般在可转债发行日开始之前,一般为T-2日,决定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的参考日期就是这个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可转债发行的股权登记日一般为T-1 日,接受网下投资者申购的日期也是T-1日;向原股东优先配售、接受网上投资者申购的日期一般是T日。
为什么如此选择基准日?因为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必须确定初始转股价格,而募集说明书公告时一般在交易日交易时间,当天交易还未结束,无法算出当日平均交易价格,所以选择离它最近的交易日就是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那一天交易数据已经全部出来,主办券商可以在那一天收市后迅速计算出来,从而最终在募集说明书中确定初始转股价格,于当天晚些时候上报募集说明书等有关材料,然后第2天在相关媒体上披露。
(3)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总是希望可转债持有者尽量将债券转成股票的,即由债主变成股东,因为上市公司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还要经过层层审批,非常不容易;而向金融机构贷款要支付较高利息,还要各种抵押担保,还不一定及时贷得到。如果投资者将可转债全部持有到期,上市公司必须还本付息,这会给上市公司带来极大的经营压力和资金压力。
问题是,如果可转债发行后,股市一直低迷甚至出现大幅下跌的情况(比如现在就是这个样子),当初发行时确定的初始转股价就会大大高于股票的当前市价,可转债持有者不可能进行债转股的操作,转股比例太低显然不符合上市公司的利益。因为如果投资者始终不转股,上市公司最后就得还本付息,从而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
于是,上市公司就会想办法降低转股价格,诱使可转债投资者以经过向下修正过的较低转股价格将手中所持的可转债转换成股票。
在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一定比例(比如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如果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情况,股价应作相应调整)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同时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及股票面值。这种情况简称“转股价下修”。
可转债的转股价下修在整个可转债存续期间都可以按约定程序实施,而不一定要等到转股期限开始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