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规讲义「二级建造师法规教材电子版」
时间:2022-12-07 14:00:07 • 来源:真诚学习使人快乐
第五节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定义】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权是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债权≈权利,债务≈义务。
债权人债务人都是特定的人。
【债的相对性】
债权债务总是相对而言的。债的相对性包括:主体相对性,内容相对性,责任的相对性。
【债的发生根据】
{合同(最主要最普遍)}=交易行为
{侵权}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到他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其能够证明不存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债的发生根据】
1.「无因管理≈见义勇为」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业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管理人可要求受益人:
(1)偿还英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
(2)对自己因管理而受到的损失进行适当补偿。
2.「不当得利≈捡便宜」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但以下不得要求返还:
(1)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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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信息
202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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