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不能用住房公积金「关注科普湖南」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网厅、柳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自上线运行、出台均已有一段时间,目前,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网上办理业务已拓展到住房公积金APP、网厅、微信公众号、龙城市民云及支付宝APP等多个渠道,但仍有不少职工群众对于个人网厅的使用、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流程了解不深,现将个人网厅提取操作流程及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流程整理如下:
一、各网上办理业务渠道进入路径及登录认证方式
二、个人网厅偿还房贷提取操作手册
1.登录网厅,在主界面中选择“我要提取”业务:
2.进入提取界面选择偿还本市贷款提取,点击下一步:
3.输入要提取贷款的主贷人证件号码,点击查询,查询需要提取的房屋,选择相应的房屋后点击下一步;如果没有查询到对应的房屋信息,说明该房屋信息没有在中心业务系统中录入,请主贷人带好相关证件到中心营业网点办理贷款信息录入业务后,才能在线上办理提取业务。
如果提取人非组合贷主贷人、共同借款人,非商贷主贷人时,系统会自动向主贷人发送授权短信验证码,提取人获得授权验证码后才能显示相关房屋信息,进行下步操作。
4.纯住房公积金贷款不需录入、上传其他信息,系统计算可提取金额并显示,提取人确认后申请办讫。
5.商贷、组合贷款需在界面可提取金额文本框中输入本次提取的金额,上传资料后点击提交,等待工作人员审核。
A.主贷人发起提取申请时:
“上次提取额”是作为职工填写“可提取金额”的参考;职工填写“可提取金额”时,请跟据实际还款额填写;实际提取金额以中心计算结果为准。
B.主贷人已经提取成功后,其他提取人发起提取时:
“可提取金额”不能超过“本年度可提取额度”;如果“本年度可提取额度”为0,说明此套房屋在本年度已经足额提取了实际还贷金额,不能再次提取。
三、手机移动端偿还房贷提取操作手册(以微信公众号为例)
1.登录微信公众号或手机APP,在提取面中选择“偿还公积金贷款”:
2.输入要提取贷款的主贷人证件号码,点击查询,查询需要提取的房屋;如果没有查询到对应的房屋信息,说明该房屋信息没有在中心业务系统中录入,请主贷人带好相关证件到中心营业网点办理贷款信息录入业务后,才能在线上办理提取业务。
选择相应的房屋后点击下一步。
如果提取人非组合贷主贷人、共同借款人,非商贷主贷人时,系统会自动向主贷人发送授权短信验证码,提取人获得授权验证码后才能显示相关房屋信息,进行下步操作。
点击“是”进入发送验证码页面;点击“否”,系统只会显示不需要授权的房屋信息。
输入动态验证码,点击下一步,验证通过后,到达选择房屋地址那一步。
3.纯住房公积金贷款不需录入、上传其他信息,系统计算可提取金额并显示,提取人确认后申请办讫。
4.商贷、组合贷款需在界面可提取金额文本框中输入本次提取的金额,上传资料后点击提交,等待工作人员审核。
A.主贷人发起提取申请时:
主贷人提取时,“与主贷人关系”选择本人;
“上次提取额”是作为职工填写“可提取金额”的参考;职工填写“可提取金额”时,请跟据实际还款额填写;实际提取金额以中心计算结果为准。
上传材料,“请选择上一年度还款流水”只能上传2页,请职工在银行打印流水时注意只打印还款流水。
B.主贷人已经提取成功后,其他提取人发起提取时:
请正确选择“与主贷人关系”;
“可提取金额”不能超过“本年度可提取额度”;如果“本年度可提取额度”为0,说明此套房屋在本年度已经足额提取了实际还贷金额,不能再次提取。
请正确上传“借款合同、还款流水、身份证等材料原件”。
四、自愿缴存篇
柳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关于印发<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7〕9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不包括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等,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在缴存所在地(柳州市)居住。
第三条 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设立独立的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并在该专户下开设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管理。公积金中心各营业网点负责办理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提取和使用等业务,公积金中心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由中标受托银行办理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业务。
第四条 自愿缴存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居住证明、缴存扣划银行借记卡,到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营业网点申办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协议》、《自愿缴存银行代扣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所需材料:
(一)《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或居住证);
(三)缴存扣划银行借记卡。
具体缴存流程:
申请缴存(提交相关材料)--→中心审核--→签订《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协议》、《个人划款授权书》--→帐户设立--→每月公积金中心从自愿缴存人员银行存款账户扣划当月缴存额并记入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第五条 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乘以自愿缴存比例。
自愿缴存比例按10%--24%由自愿缴存人自由选择。
自愿缴存人员月缴存额上下限按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年公布的全市控制标准的2倍上限和下限控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自愿缴存人应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变更手续:
(一)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个人手机号码、银行账户等缴存信息发生变动的;
(二)个人明细账户自动封存后需要启封继续缴存的;
(三)办理个人明细账户封存业务的。
第七条 自愿缴存人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账户自动封存。自愿缴存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缴存启封月份起重新计算。
第八条 自愿缴存人员进入单位就业,且单位统一缴存的,应当办理转移合并手续,转移合并后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管理。
第九条 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自愿缴存人员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销户提取时给予累计利息上浮10%的利息补贴,利息补贴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申请提取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柳州市辖区内无自有住房的职工租赁住房的;
(四)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提取条件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一)开户缴存满两年以上的,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本息已还清的,可以选择自愿销户;自愿销户提取的,自销户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自愿缴存。
(二)到柳州市辖区外就业或定居的;
(三)缴存人已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自愿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
第十二条 自愿缴存人员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后,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贷款额度按多存多贷、长存多贷原则确定,与连续缴存时间、缴存账户总额、账户余额、月缴存额、剩余缴存年限等缴存贡献因素挂钩。贷款额度上限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年贷款政策规定上限。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自愿缴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留存余额不得低于3个月的还款额。
自愿缴存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得以虚假的入职、调动等事由转往单位统一缴存,以达到逃避缴交责任、降低缴存额的目的。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将贷款利率调整为按照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收贷款利息:
(一)连续满三个月或累计满六个月不履行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
(二)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次发生贷款逾期的。
(三)提供的贷款申请材料被证实为虚假、无效、非法、过期的;虚假行为同时记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四)借款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人代其履行债务的。
(五)虚假转为单位缴存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2018年11月26日起施行。
灵活就业人员网上开户操作指南
申请人通过中心网站首页“网上营业厅”图标,或直接使用http://wt.zfgjj.liuzhou.gov.cn/lznt/login.do地址进入网上服务大厅首页,“灵活就业人员开户”入口在右上方。
进入开户信息录入界面,申请人需先完善个人信息,带星号为必填项,个人详细信息如无法确认可以先留空。
自行确认缴费信息,按照所属区域选择对应的缴存网点,自行确认每月月缴存额,比例和月缴额不得超过中心本年度公布的上下限,扣款银行卡号必须为本人实名借记卡一类卡且状态正常。
信息全部录入完毕点击“提交”即完成灵活就业人员网上开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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