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发布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是「公积金政策新政」
时间:2022-10-26 10:02:15 • 来源:大连新闻网
本报讯(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吉存)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文件精神,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作用,支持受疫情影响的缴存单位和缴存人解决困难、缓解压力,昨日记者获悉,我市发布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影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应提出缓缴及补缴方案,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日期不应晚于2023年6月30日。企业办理程序为,企业向账户所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营业网点)或网厅提交申请材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营业网点)审核材料,出具批复意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营业网点)开通企业缓缴业务绿色通道,予以快速受理、即时办理。
个人申请贷款,企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缓缴期间视为连续缴存,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可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贷款申请条件不变。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缴存人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进一步研究完善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政策,更好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
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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