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公积金政策或有大变 以后这些情况或能申请提取嘛「东莞公积金贷款新政」
注意了!
东莞公积金政策或有大变化!
今后在东莞申请商转公后
或可选择组合贷款
不再要求纯公积金贷款!
最长贷款年限或将
统一规定为30年!
物业费或可申请提取公积金!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近日在官网发布公告,就《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提取办法》)的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与现行贷款办法相比,《贷款办法》修订稿明确,申请商转公后,可选择组合贷款,不再要求纯公积金贷款,这在现行房价不断攀升的背景下,将会让更多市民受益。
具体有什么变化?
个人住房贷款
与现行贷款办法相比,《贷款办法》修订稿在表述一般性规定后,相应辟出专门条款表述商转公贷款的要求。
01
商转公贷款后可以形成组合贷款
《贷款办法》修订稿在第三条第四款指出,职工可将部分或全部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这意味着,商转公贷款后可以形成组合贷款,不再要求必须为纯公积金贷款。
这将为无法还清商贷与公积金贷款差额部分贷款余额的职工打开了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大门,对于早期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但现在可以申请商转公的职工而言,尤其在应对近年房价变化形势方面具有较广泛的现实意义。
02
最长贷款年限统一规定为30年
《贷款办法》修订稿在第十三条中还明确,最长贷款年限统一规定为30年。这也改变了目前只有购买首套住房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一手房(含商转公)才可申请最长的30年这一情况。
作此调整,一方面是由于有住建部财政部人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文件支持,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近年来我市房价上涨明显的职工还款能力减弱的实际,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延长贷款年限,以减轻职工还款压力。
提取政策
《提取办法》修订稿则增加离休、物业费、加装电梯情形,取消装修、外市户口离职和本市户口失业的情形,同时对租房提取有关要求进行修订。
物业费、加装电梯等情况
也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现行政策规定九大类情形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修订征求意见稿则将提取的类别进行了细化。分别为住房消费类情况、销户类情形、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情形等三大类别。修订稿增加离休、物业费、加装电梯情形,取消装修、外市户口离职和本市户口失业的情形。
其中物业费提取规定,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有自有产权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缴存当月规定标准的住房公积金,最早可申请提取本办法实施之日前12个月的月缴存额。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规定,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后可一次性申请提取不超过该户应分摊的实际费用。
提取情形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
01
可提情形之一
住房消费类情形,职工及其配偶可分别提出申请:
(一)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三)租住本市自住住房。
(四)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五)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02
可提情形之二
销户类情形,可一次性申请提取职工账户全部余额并应注销账户: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二)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三)离休、退休。
(四)出境定居。
03
可提情形之三
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一)享受本市社会最低生活保障。
(二)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新增五项不予提取情形
提取条件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提取】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发票所载实际支出。其中: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已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可申请提取发证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下称当月账户余额);未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经职能部门登记备案后,申请提取房产备案当月账户余额,待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后,可申请提取发证当月账户余额。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交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其中,房屋在建的,另应提交土地权属证明、县级或以上职能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和报建批复,可申请提取职能部门批准建造当月账户余额;房屋已建造完成的,另应提交县级或以上职能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可申请提取发证当月账户余额。
(三)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取得县级或以上职能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翻建批复,并提交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可申请提取职能部门批准翻建当月账户余额。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首次申请应在该笔贷款正常还贷期内提出,可申请提取至该笔贷款结清当月账户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实还本息总额。
借款(贷款)合同未载明所购买住房地址、还款账号、借款期限等信息的,公积金中心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证明文件补充完整相关信息。
【租房提取】
(一)月缴存额高于规定标准,可申请提取缴存当月规定比例及额度上限的住房公积金。
(二)月缴存额低于规定标准,可申请提取账户全部余额。
(三)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可按实际支付保障性住房的租金申请提取。
【物业费提取】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工程竣工验收后可一次性申请提取不超过该户应分摊的实际费用。
第十三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应在账户封存并取得县级或以上劳动能力评定机构评定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后提出申请。
【死亡提取】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应在取得职工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以及关于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后提出申请。
【离退休提取】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在取得职能部门核发的退休凭证后提出申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直接凭身份证件提出申请。
【出境定居提取】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应提交出境定居证明,并在账户封存后凭与住房公积金开户信息一致的身份证件或户口簿办理。
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士离职可按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情形申请提取。
【低保提取】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账户余额,直至被停止享受低保待遇资格之日止。
【重大疾病提取】
本办法所称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癌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及主动脉手术。
温馨提示:
政策全文可点击“阅读原文”查询
7月18日前可提意见
目前,公积金中心正广泛征求各部门、镇街、企业、行业协会及社会各界意见。相关意见和建议可在7月18日前反馈至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来源:莞香花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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