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新企业的扶持「成都高新区高企政策」
为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苏州高新区管委会于4月25日发布《关于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促生产稳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立足普惠性、工业制造、消费文旅业、建设领域等6个方面提出21条政策措施,充分提振市场主体发展信心,实现经济社会平稳有序运行。
全文如下
苏州高新区关于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着力促生产稳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 贯彻落实各类税费减免。全面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暂停预缴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企业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2.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疫情期间设立规模1亿元的金融支持计划,用于支持区内中小企业快速复工复产,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将受疫情影响较大,急需资金的中小微服务业企业纳入“高新贷”支持范围。做大区内“信保贷”“科贷通”业务规模,充分发挥风险补偿资金池作用,加大企业融资增信力度,支持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微服务业企业贷款投放。鼓励各银行针对对公跨行转账、票据等业务,开展“减费让利”措施,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业务手续费。
(责任单位: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科创局、苏高新金控)
3. 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降至5%,缓缴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责任单位: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虎丘分中心)
4. 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对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其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和培训补贴。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5. 实施稳岗扩岗政策。大力开展符合高新区主导产业高质量发展紧缺需要工种的项目制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鼓励企业疫情期间开展岗前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每人300元的培训补贴。鼓励企业加大对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奖励。对小微企业上缴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总工会)
6. 减免房屋租金。对承租全区范围内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权属物业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服务业集聚区、大型商业综合体、餐饮街区、大型商务楼宇、物流园区等主动为承租人适当减免租金的民营载体,按不高于当月减免金额30%给予补助,最多补助不超过6个月,补助由载体所属板块承担。
(责任单位:区国资办、区经发委、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各板块)
二、工业制造纾困扶持措施
7. 维护供应链稳定。用好省市区三级工作专班联动机制,依托高新区“全链通”平台,合力解决重点企业辅材短缺、进口原料无法转运、产业链运行效率放缓等供应链难题,确保原料供的上、关键产品出得去,有效打通企业复工复产、物资保供的“断点”“堵点”,推动产业链协同复工。
(责任单位:区经发委、区商务局、区住建局)
8. 加强物流运输保障。鼓励各板块建立集中住宿点。对物流企业经统筹后为全区供应链提供服务的,予以入住保障,对该入住集中住宿点运营费用予以一定补助。
(责任单位:区经发委、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各板块)
9. 支持企业扩大有效投入。加快推进省市区重点项目建设,畅通在建项目问题困难反馈机制,为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的人、材、机实施有效保供的便利化举措。对2022年度企业发生的有效投入,根据各级相关政策规定予以补贴申请指导。
(责任单位:区经发委、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行政审批局)
10. 加大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力度。建立专精特新企业储备库,精准培育特色产业专精特新企业,建立专精特新企业与上交所、北交所、深交所定期交流机制,对拟上市的专精特新企业提供全流程、全周期的咨询服务,推动专精特新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
(责任单位:区经发委、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11. 加强企业要素保障。实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绿色通道审批服务机制,专人对接指导,大力推行“拿地即开工”服务模式。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改革制度,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精简审批流程,实现并联审批。打造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升级企业云服务平台,实现大中小微企业服务全覆盖。依托高新区招商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科学实施有序用电,合理安排错峰用电,保障产业链龙头企业及上下游关键环节中小企业用电需求,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
(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经发委)
三、消费文旅业纾困扶持措施
12. 推动餐饮行业加快复苏。鼓励区内餐饮行业市场主体购买营业中断损失险,并给予每户30%补贴支持,享受补贴的营业中断损失险购买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每户限投保一家保险公司,不重复补贴。在精准有效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允许开放式商业街区、商业综合体和大型超市在不影响市容环境、公共安全和行人通行的条件下,开展临时占道促销活动。
(责任单位:区经发委、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区城管局)
13. 全力提振消费需求。在精准有效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高质量举办高新欢乐购“双十二购物节”“夜映狮山”系列夜市等促消费活动。对稳增长有重要贡献的商旅文体展企业组织举办的特色促销活动给予费用补贴。鼓励高新区重点商业载体组织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使用直播、自播等方式开展新型消费促进活动,取得明显实效的给予奖励支持。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文体旅局、区经发委)
14. 开展文旅惠民活动。组织策划文旅体商融合发展的涵盖“节、会、展、演、赛”等各项活动,促进文旅消费快速复苏和持续增长。举办“中日文化体育嘉年华”“苏州(太湖)马拉松”“大运河文化艺术节”等吸引力强、影响力大的文体旅特色品牌活动。推出文商旅消费季、消费月活动,联合区内旅游景区、商场、酒店、餐饮企业,搭建文商旅智慧平台,推出消费大礼包,开展文商旅惠民活动。积极鼓励旅行社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开发研学旅游,经评估评比,对研学游优秀项目、线路给予一定资金奖补。
(责任单位:区文体旅局、区商务局)
15. 暂退旅行社全部质保金。更大力度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按100%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探索实施以保险替代现金或银行保函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责任单位:区文体旅局)
四、建设领域纾困扶持措施
16. 支持房地产行业恢复发展。因疫情影响开发建设进度的商品房项目,在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的前提下,经综合研判后,可申请预售时间节点提前30天。因疫情影响造成已出让土地的工程建设延期,不能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期限可顺延30天。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17. 加快建筑工地复工复产。鼓励各板块提前谋划建筑工人招聘上岗工作,加快建设建筑工地集中健康监测板房,改造扩容原有建筑工地集宿区。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苏高新集团、苏高新股份,各板块)
五、专项领域纾困扶持措施
18. 支持专项帮扶补助。进一步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零售、餐饮、旅游、会展、交通运输、文体娱乐、教育、养老等中小微企业和相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消费密切关联行业的纾困力度。鼓励区内网吧行业市场主体购买营业中断损失险,并给予每户30%补贴支持,享受补贴的营业中断损失险购买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方案。
(责任单位:区文体旅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住建局、区社会事业局,各板块)
六、提高服务企业水平
19. 支持企业精准防疫。在现有24小时核酸检测点和便民核酸检测点基础上,根据需要在重点工业企业和商超密集区域增设核酸检测点,加大流动采样上门服务力量,为企业员工提供便利快捷的核酸检测服务。
(责任单位:区经发委、区商务局、区社会事业局)
20. 推进营商环境优化。积极发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便企服务作用,完善容缺预审、帮办代办等便利化举措。加大区内苏州市职工(劳模)疗休养基地宣传推广力度,吸引更多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推广“苏高新公共法律服务”掌上平台和“苏解纷”线上调解平台,加大法律服务力度。
(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区政法委、区总工会、区文体旅局)
21. 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措施。开展包容审慎监管提质升效工程,推行柔性执法,对社会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加强涉企行政指导,落实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对个体工商户、企业符合“免罚轻罚”清单的行政处罚和首次轻微违法且整改的行政处罚,不涉及安全生产的,可以不予推送信用公示平台。对于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项目的行政处罚,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可以减免行政处罚滞纳金。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如国家、省、市出台同类的政策,原则上按“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苏州高新区融媒体中心出品
来源:区经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