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 呼和浩特7月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对你有影响吗
6月27日,记者从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该中心定于7月1日起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进行调整。
据了解,根据呼和浩特市政府办公厅相关规定的通知内容,2018年住房公积金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017年度呼和浩特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257元”的3倍, 月缴存额上限为3786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暂按上年度最低缴存基数标准执行,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各5%,不得高于各12%。同时按照有关要求,阶段性降低企业缴存比例政策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新建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于开户时自行选择确定,已建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在规定范围内,随缴存基数同时调整。
个人缴存者(含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新市民”群体)2018年住房公积金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缴存基数按照“2017年度呼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257元”的1~3倍(须为整数倍)计算,缴存比例为10%~24%(须为偶数),月缴存额下限为526元,月缴存额上限为37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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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6月27日,记者从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该中心对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进行调整。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及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按借款合同约定,购买自住住房的,受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或借款个人资金账户内”,企业的售房款在购房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贷款资金划入开发企业账户。根据以上文件要求,付清房款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二手房除外)。
缴存职工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若单位停缴住房公积金,需个人按照自由职业者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上调整自7月1日起执行。
内容来源:北方新报(记者 郑慧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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