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管理员挪用公积金「违规套取公积金案例」
身为公职人员
却利用职务之便疯狂敛财
偷偷干着违法犯罪的事!
日前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对一起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进行公开宣判
宣判现场
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民
有期徒刑两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刘某民系吉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吉水办事处驻县行政服务中心
公积金窗口工作人员
2018年7月
刘某民因欠下巨额债务无力偿还
以本人身份证
作为提取公积金的资料
趁午休之际盗用同事账号和密码
偷偷一个人完成了
提取公积金的初审、复审程序
将自己账上12万余元的公积金
以销户方式提取出来
此事被单位负责人得知后
经多次催促
刘某民向他人高息借款
将提取的公积金又补上了
2018年11月
刘某民在为退休教师庄某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后
谎称业务办理错误
庄某的公积金须在下个月才能提取
要求庄某将已到账的6万余元
住房公积金取出来交给他
之后因庄某多次催促和债主逼债
刘某民又打起了公积金的主意
他通过业务系统发现
吉水县石油公司职工罗某
名下有10万元左右住房公积金
遂将罗某账户资料改为庄某资料
再次盗用同事账号、密码
将罗某的公积金
提取到庄某的银行卡上
再让庄某将多出的4万余元
转到自己的银行账户上
将此款用于还债
事发后,在单位多次催促下
刘某民借款填补了罗某的公积金账户
2019年6月
经单位领导做工作
刘某民向吉安市监委投案自首
被告人刘某民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销户提取个人公积金和修改他人信息后销户提取公积金的手段,秘密窃取属于政府管理的住房公积金22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系自首,且及时将违规提取的公积金补缴归还,未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做人就要脚踏实地
违法犯罪的事千万不能做
公职人员更应带头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成为大家学习的守法榜样!
来源:江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