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住房公积金政策「根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自2014年10月以来,为贯彻国家住建部、人民银行、财政部先后三次联合出台的有关住房公积金新政策,呼伦贝尔市结合实际,先后五次制定出台文件,对原有政策进行调整,旨在盘活住房公积金使用市场,发挥调节作用,进一步增进购房需求。据人行呼伦贝尔市中心支行、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调查显示:在新政实施一年多的时间里,住房公积金作用发挥明显,一定程度缓解了住房公积金的“睡眠和贬值”问题,资金使用率明显提高,促进了全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呼伦贝尔市公积金使用基本情况
住房公积金制度从1994年开始在呼伦贝尔贝尔市全面实施。截至2015年末,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达到17.26万人,覆盖率达到84.89 %;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138.07亿元,缴存余额达到66.03亿元;累计有23.56万人提取公积金,提取总额达到72.05亿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8.16万笔,发放金额达102.57亿元。
二、呼伦贝尔市政策调整内容及效果
(一)公积金使用用途放宽,提取总额和提取率均大幅提高。经政策调整,公积金提取政策放宽,凡家庭直系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及其双方父母、以及子女),经本人同意均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同一套住房;本人、配偶及双方直系亲属可以同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和贷款一次;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均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提供本人或家庭直系成员病情诊断证明,属自治区规定的大病范围的或当年发生医药费(含门诊费)发票超过2万元(含2万元)的,可凭发票据实提取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当年个人负担医药费的总额。提取政策放宽后,导致提取额度和提取率大幅增加。调查显示:2015年,呼伦贝尔市共有3.86万人提取公积金,提取金额16.06亿元,比上年增加5.04亿,同比增长45.73%;提取率为52.18%,同比提高3.64个百分点。
(二)公积金贷款范围和额度增加,贷款笔数、规模和使用率均有效提升。政策调整后规定,职工所购住房同时购买同一小区的车库和地下车位均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进一步放宽装修贷款政策,所购住房在申请有效期内且没有办理过装修贷款的未装修住房,可以单独办理装修贷款;将贷款比例统一由70%调整到80%;将旗市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由过去30万元和45万元统一调整到60万元;还将贷款、装修贷款、个人公积金提取总额由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100%,放宽到不超过125%。。调查显示:2015年,呼伦贝尔市发放公积金贷款9159笔,金额19.55亿元,分别比上年增加409笔和5.3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67%和37.87%,平均使用率由2014年72%上升到2015年的74.3%。
(三)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公积金积存额度增长明显。政策调整后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也不得低于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职工工资的5%,不得高于12%。调查显示:2015年末,呼伦贝尔市公积金余额为66.03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6.69亿元,同比增长11.27%。
(四)公积金实现异地贷款对接,畅通公积金流转环节。政策调整后,可以开展异地缴存互认,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凡是具有呼伦贝尔市户籍并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可在呼伦贝尔市境内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规定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均可在缴存地或购房地办理贷款。调查显示:2015年,呼伦贝尔累计承接公积金异地贷款156笔、金额0.4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3掊和14.5倍,其中承接省内贷款131笔、0.34亿元,省外贷款25笔、0.07亿元。
(五)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支持,促进商品房销售。调整政策后,根据企业需求,确定开发企业在建设项目具备“五证一书”后,与中心签合作协议,即可开展按揭贷款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阶段性担保保证金额度由10%调整到5%;新建住房贷款的申请有效期限放宽为自不动产发票开具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多层住宅不超过3年,高层住宅不超过4年,二手房贷款申请有效期限放宽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2年内。调查显示:截至2015年末,呼伦贝尔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额66.91亿元,商品房销售额201.16亿元,商品房销售额高于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额134.25亿元。
(六)放宽货款抵押条件、降低中间费用、提高办理效率,进一步降低贷款成本,为借款人提供了便利。政策调整后,根据个人需求,确定购房职工在取得购房网签合同但尚未达到抵押条件时,可用第三方房产做抵押,开展第三方抵押贷款业务;将自然人担保面由行政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正式在职职工,放宽至行政机关和所有事业单位正式在职职工;进一步降低贷款中间费用,取消收取5%的自然人担保贷款保证金;优化贷款办理流程,要求公积金管理部门在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借款人可与合同各方签订变更协议后,办理贷款缩期业务;确有原因影响借款人偿还能力的,可办理贷款展期业务;借款人及其家庭直系成员,年末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有余额的,可将账户余额全部冲还贷款本金。这些新政策的实施,极大地便利了缴存人使用公积金,降低了其使用成本,得到广大职工的热烈欢迎和广泛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