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冒名顶替哥哥工作19年 这期间缴纳的公积金 保险算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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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冒名顶替哥哥在煤矿工作19年多,被解除劳动关系后,以哥哥名义缴纳的企业年金、公积金等该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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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冒兄名工作19年
1997年5月,没有身份证的弟弟胡小林,拿着哥哥胡大林的身份证,通过招工以胡大林的名义进入淮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企业新庄孜煤矿。小林从事采煤工作,并以胡大林的名义与新庄孜煤矿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矿为胡小林以胡大林的名义办理了相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与企业年金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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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新庄孜煤矿以胡小林冒用他人姓名和身份信息,采用弄虚作假手段,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背了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的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经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矿务会研究决定,解除与胡小林劳动关系。
胡小林将新庄孜煤矿、淮南矿业集团、胡大林告至八公山区法院,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胡大林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企业年金归胡小林所有。
(02)
法院最后这么判
法院经审理判决,淮南市住房公积金项目管理中心矿业集团分中心“公积金个人账目”中,胡大林名下住房公积金余额9600余元,淮南矿业集团社会保险统筹中心胡大林账户医疗保险金余额3600余元,企业年金个人部分6万余元、养老保险金个人缴纳部分10.9万余元,均归原告胡小林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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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原因其实很简单
胡小林至被解除劳动关系时,已实际参加劳动19年11个月。虽然他冒用他人身份参加工作,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但还是实际付出了劳动,使新庄孜煤矿获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双方存在实际劳动关系。因此在胡小林冒名工作期间,煤矿对其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以及养老保险金个人缴纳部分应当归胡小林所有。
而作为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由企业及员工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金制度,企业金分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根据《淮南矿业集团企业年金试行方案》规定,职工因违纪、违法等个人原因被辞退、除名、开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只支付企业年金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由于胡小林的违纪行为,被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年只能得到个人缴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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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胡小林在确认了劳动关系之后会不会被追究行政责任,我们可以继续关注。
因此,在这提醒大家,身份证不仅不要冒用他人的,也要谨防被他人冒用。